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財產進行財產保全,先保全的人可以優先受償嗎

時間 2021-09-12 00:27:30

1樓:瀛洲煙雨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財產進行財產保全,先保全的人不可以優先受償。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在參與分配過程中,採取財產保全的債權與其它普通債權相比,並不具有優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有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可見,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流失,避免執行落空,並沒有賦予保全申請人優先權;在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債權人更沒有理由因法院的職權行為而取得優先權。

《最高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受償權。」在此,並沒有明確實施財產保全措施屬於可以主張優先受償的情形。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申請保全人在參與分配程式中,對經其申請訴訟保全了的財產並不具有優先受償權。但是,考慮到對積極債權人的公平保護,執行法院在主持參與分配時應比照破產案件中破產費用優先撥付的制度,將債權人的申請保全費用在分配前現行撥付,然後就剩餘財產按照前面闡述的方案進行分配。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先保全的人優先受償於法無據。

法律對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1)船舶優先權。(2)民用航空器優先權。(3)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優先權。(4)擔保物權。

因為優先權是一項法定權利,指特定債權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有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見,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流失,避免執行落空,並沒有賦予保全申請人優先權。

《最高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受償權。」在此,並沒有明確實施財產保全措施屬於可以主張優先受償的情形。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申請保全人在參與分配程式中,對經其申請訴訟保全了的財產並不具有優先受償權。但是,考慮到對積極債權人的公平保護,執行法院在主持參與分配時應比照破產案件中破產費用優先撥付的制度,將債權人的申請保全費用在分配前現行撥付,然後就剩餘財產按照前面闡述的方案進行分配。

3樓:逍遙

你好有先後,剩下的給慢保全的。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財產進行財產保全,先保全的人是否可以優先受償,要看多個債權中有無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

⒈多個債權中有擔保物權,根據擔保物權優先於普通無權的基本規則,應先償還擔保物權,此時,申請財產保全的順序則起的作用微小;

⒉若多個債權中無擔保物權,都是普通債權,此時根據申請財產保全的順序進行確定,優先償還首個申請財產保全的債權。

法律依據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乙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你可以再次申請保全的。

6樓:

優先擔保物權人 其次按保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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