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看了一下,不排除那2個所謂的債主可能是惡意和你爸串通的,你可以要求他們出示當時借錢的方式,現金就要提款憑單,轉賬就要轉賬記錄。特別是40萬的那筆,對於你們當時的經濟水平,對方為什麼不需要擔保,或想到和你母親交流一下就把錢給你父親,從動機和對方的過錯上可以提出你母親是完全不知道這筆借款。
和你父親,和對方多交流,做**錄音,特別是要突出你母親不知道這筆債務,對方是根本沒想過通知你母親來證明這兩筆債務是你父親單方面借的。
你認為先做這些,目標就是要保住這套房子,真的拍賣法院自有他的程式,你也沒辦法。要保住房子只有證明借款是惡意的或是你父親單方面債務
如果法院來執行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做實質審查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由於你爸所欠債務是婚前債務那麼就屬於其個人債務的,是由其個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償還,與房子是沒有關係的,向法院說明就可以的。
3樓:上海律師劉
有上述情況,法院不適宜拍賣該房產
4樓:福一律所凌律師
婚前債務一般是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債權人是無權申請法院保全夫妻共同財產的。
你在這裡,要證明一點,即你父親的該些筆借款是其個人名義所借,且債權人也知道該筆借款並非系你父母共同名義所借,同時該些筆借款也並未實際用在夫妻家庭中。能夠證明此一點的話,法院會結束保全、拍賣程式。
婚姻法司法解釋2: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5樓:命運抗爭曲
在離婚前,房子你你父母公共買的,那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了。
1.債主要拍賣你們房子,必須是要前提你爸完全不能償還債務,如果他可以償還,房子就不能被拍賣。如果你爸確實不能償還,那麼他們經合法程式,是可以要求拍賣你們的房子的,你們只能接受拍賣。
2.找不到你爸媽,但是土地管理局那的記錄可以知道這就是你爸媽的財產,俗話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只要經過合法程式,他們還是可以要求拍賣的。
3.你媽寫的欠條,性質和你爸的是一樣的。債主一樣也可以要求分。
鑑於你哥哥的情況,如果照顧你哥哥的人(你爸或你媽)沒有工作或者勞動能力,在拍賣所得的款項中,可以申請保留必要的乙份。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債主要要拍賣我們家房子,我們怎麼辦?
如果此住房是你母親和你唯一的住宅,並且沒有超過規定的面積,法院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如果超過了規定面積,一般也只能通過置換的方式執行。
拍賣是不是需要找到當事人,也就是我爸媽,如果他們找不到我爸媽,是不是就不能啟動拍賣程式?
如果不是唯一的一套住宅,不一定需要找當事人(一般會找)。
還有乙個,如果讓我媽也寫個欠條欠別人的錢,欠款日期是婚前的,讓那個債主也來保全我們家房子,拍賣的時候是不是也能分一點?
這個問題不予回答,因為涉嫌犯罪。
你前面說的你爸在外面欠了四十幾萬,而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的債務,要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欠或者另一方知情同意,才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你最好說清楚債務情況,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最多也只能執行二分之一。
7樓:上海李慧律師
您好,除了房屋按揭貸款外,對於其他以房屋為擔保的債務,首先要考證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您父親的個人債務,與婚姻期間家庭共同生活開支無關,那您母親沒有償還義務。
8樓:討債團
房產保全沒用的,現在房產是您媽的名下,不要籤任何字,把事都推到你父親的身上,誰欠錢就找誰去,法院也沒用,只要你媽沒對他人籤任何字都沒用,不要作假帳,追究起來更嚴重,跟你媽說,別當回事,房子在你媽名下,如果法院要判,你也出來,著房產不是你爸乙個人的,你媽還有您都有份,離婚了才找上門,婚前他們吃屎去了,不理他們,
債務償還順序的問題,法律高手進。高分追加。
9樓:匿名使用者
先還餘某的錢。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對債務的清償,以這樣的順序進行:有抵押的,先償還抵押權人;都有抵押的,按照抵押的時間順序清償。
王某即使11年取得了保權(抵押權),也在餘某之後。王某雖然債務在先,但清償要在餘某之後。
要注意的是房屋抵押以在房管部門登記為準,如果余某取得保權後未登記,而王某登記了抵押權,則王某有優先受償權。如果二人均未登記,則仍先償還余某。
附:《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
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起訴狀裡面要求辦理訴前財產保全都可以。法院只執行第一次財產凍結。
11樓:命運抗爭曲
除了有抵押權的可以優先分配以外,一般的是按比例分配,在按比例分配後,如有未償還部分,限期履行,實在不能履行,在有能力履行時繼續履行。其實這個我想說的是,現在乙個房子隨便怎麼賣還賣不了個30萬嗎?可以還清,就不用分啥順序了啊。
12樓:戚廣利
1、房屋抵押如果登記是無效的,所以都沒有登記就相當於沒有抵押;
2、如果已經抵押,在抵押範圍內進行償還債務;
3、如果抵押已經登記,並且沒有超過抵押範圍,對房屋進行拍賣時按照先後順序進行。
13樓:
一、你說的保權在法律上叫抵押權。
二、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也就說,以房子進行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餘某和王某就不能對房子行使抵押權,為什麼不能行使呢,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抵押權,為什麼他們沒有抵押權呢,因為他們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那麼此時應該怎麼辦呢?很簡單,按債權比例清償,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在我國一般債權是沒有優先受償權的,並不是說你借錢在前你就有權先被清償。
如果雙方都進行了登記了呢?那也非常好辦,先登記的先受償,因為餘某在先(前提是餘某和王某都對房子進行了抵押登記),所以應先還餘某的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法律專業高手請進:有關經濟糾分拖欠款的問題,急!!!!!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途徑解決流程:
首先,去正規的律師事務所找乙個律師**你的案子,幫你寫乙份律師函,進行催款先
如果對方還是想賴賬,就可以去法院起訴
想勝訴最關鍵的是證據的蒐集:
1.銷售合同,需加蓋公章
2.你司的出貨證明,出貨單據之類的,也需要對方簽字確認收到的
3.你司出貨的質量合格證明,包括數量金額的對賬無誤
4.你司催款的時候,最好要求對方寫乙份包括還款期限,利息等資訊的書面協議,並且無論對方的意思是還還是不還,都要在期限的2年內提出訴訟請求,過了時效便無法勝訴
建築工程保證金問題也是類似操作.
費用問題:
訴訟費用,標的2.5%左右,律師費可以協商,一般標的10%-20%不等
如果勝訴,法院訴訟費由對方承擔,但律師費一般是你自己承擔.
在綜合權衡投入產出比後,看要不要請律師,個人建議,如果欠款比較少的,還是以個人名義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比較合算.欠款比較大的,請個知名律師幫你們好好整理一下材料,只要證據充分,勝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希望回答能對你有實質性的幫助!
補充,個人欠款的話,性質與公司一樣的,只要證據充分,就有勝訴把握。有房產的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把它抵押給你的。
15樓:白吃會會員
欠款糾紛產生後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於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後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諮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後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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