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不合格拘留所拒收排出所應當放人嗎

時間 2022-02-15 12:30:10

1樓:夢裡聽

根據法律規定,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拘留所執行。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拓展資料:

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0天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一般上體檢不是派出所放人的理由,當然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等情形除外。

3樓:戚廣利

體檢不合格,拘留所拒收,派出所應當根據情況報公安局領導批准,變更強制措施,可以批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拘留所拒收條例中的重大疾病是指哪些病

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中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拘留所拒收條例,只有《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2、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3、第二十條  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拘留所應當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責令社群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被處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條件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執行行政拘留。

擴充套件資料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關於拘留所暫停拘留的規定如下:

1、第十九條  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短期內無法**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2、第六十五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辦案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執行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5樓:小揚說歷史

《看守所條例》沒有定義不予收押的「嚴重疾病」,一般如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病、愛滋病、B肝、癲癇、肺結核病、高血壓病(極高危組)、肺心病伴心衰、風濕性心臟病等等不予收押。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6樓:舞璇瀅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3月17日,來自北京、上海、廣東、江蘇、山東等11省市的11名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通過中國郵政ems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寄出了一封《公民建議書》,建議對已經實施23周年的《看守所條例》進行修改。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於2023年3月17日由***發布並實施,但至今為止,23年來未進行任何修改。尤其我國2023年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後,《看守所條例》相當部分內容與刑事訴訟法存在巨大衝突,甚至還保留著將「犯罪嫌疑人」稱為「人犯」的表述。

2023年,《刑事訴訟法》又經過一次大規模修改並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看守所條例》更加嚴重地滯後於當前司法實踐。建議書發起人李方平表示,陸續**的諸多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更是顯示,看守所管理已成為推進司法文明最為薄弱的環節,相關立法亟待修改。

7樓:gencun的春天

《看守所條例》沒有定義不予收押的「嚴重疾病」。看守所有時會做擴大解釋。一般如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病、愛滋病、B肝、癲癇、肺結核病、高血壓病(極高危組)、肺心病伴心衰、風濕性心臟病等等。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另,《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明確了三十種保外就醫的疾病。但沒有法規將《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與《看守所條例》相關聯。

8樓:戚廣利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行政拘留有案底嗎?當時因身體原因被拘留所拒收,有行政處罰書,會有案底嗎?會影響以後找工作嗎?

9樓:

公安機關會有記錄,但是人事檔案裡面是沒有的,不會對以後的就業造成影響。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10樓:一抹黑

案底肯定有,找工作我感覺沒有什麼問題

傳染病拘留所會拒收嗎

11樓:阡陌紅塵

可以呀,那裡面有醫生!

12樓:戚廣利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短期內無法**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拘留所拒收人員在家可以自由活動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所拒收人員一般是有病的違法人員,不宜收進監獄,可以先在家養病,在當地自由活動,但不能去外地。

拘留所拒收條例中的重大疾病是指哪些病

14樓:曠星晴荀勳

《看守所條例》沒有定義不予收押的「嚴重疾病」。看守所有時會做擴大解釋。一般如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病、愛滋病、B肝、癲癇、肺結核病、高血壓病(極高危組)、肺心病伴心衰、風濕性心臟病等等。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另,《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明確了三十種保外就醫的疾病。但沒有法規將《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與《看守所條例》相關聯。

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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