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捉狗的老鼠
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裝置安全法》自什麼時候實施
2樓:捉狗的老鼠
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種裝置安裝未檢驗違反多少條
3樓:石老師的課件
違反《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十
四、十五條的規定。
《特種裝置安全法》中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該條款由以前的「先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再進行2000元到2萬元的罰款」,修改為「責令停止使用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處罰上限增加為原來的15倍,充分體現出法律對使用超期未檢等不合格特種裝置違法行為的重視程度。
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該條規定與以往有較大區別,主要針對氣瓶充裝單位。」縣質監局有關負責人說,特別是第一款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進行罰款,進一步強化了對於充裝單位充裝前後檢查的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違反了《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79條。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製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壓力容器通過有安裝資質的施工單位後,通過自檢後,國家沒有要求強制監檢,但起重機械、電梯等安裝時必須要告知監檢
特種裝置安全法對不遵守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處罰 5
6樓:我的寶貝琦兒
1、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裝置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裝置,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2、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未經鑑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裝置,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3、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4、特種裝置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特種裝置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6、特種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除錯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特種裝置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一)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範圍生產的;
(二)明知特種裝置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並召回的。
7樓:
我們也面臨一樣的問題,特別是電梯管理、保養方面違反技術規範的完全找不到合適的罰則
8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安全法,要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現在用他不合適。
還是用《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合適。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比起之前改進了哪些條例
《特種裝置安全法》對違法行為處罰最高達到多少元
冬暖夏涼 違反 特種裝置安全法 中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一 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 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 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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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令第549號沒有被替代,繼續有效 屬於行政法規 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令第373號公布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令第549號 2009年1月24日 關於修改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的決定 國主席令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