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一哥說法
一、陪嫁的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不存在你要不要的問題
二、結婚時父母給的錢屬於彩禮,則不能要回,除非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沒有共同生活,否則要不回來
三、離婚是哪個提出來的,不影響夫妻財產的分割。原則上只要雙方沒有過錯,夫妻財產一人一半。
2樓:
您好!你們要離婚,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由你們夫妻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先調解,調解不成的,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您想要回彩禮錢,請您瀏覽以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因為婚前給付從而導致了男方生活困難。
離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乙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理解和適用本條解釋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問題可否認定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對給付結婚彩禮能否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我們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設定產生的基礎是私法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依私法自治,當事人可以對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款有條件和期限兩種。
附條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們為法律行為時,大多基於對現狀的認識和對其將來發展的預期,為了使當事人能計畫未來,排除不確定的風險,可以預先設定條件和期限。婚姻法律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係,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附隨於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係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
不能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
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繼承的承認與拋棄等此類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以雙方自願為原則,婚姻關係的維繫以夫妻感j 晴為基礎,沒有將經濟因素置入其中。
我國給付彩禮的現象大多出現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及偏遠地區,是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人們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這種現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觀念深人人心,結婚索要、給付彩禮的現象會逐漸消失。
所以《解釋(二)》未採納所謂給付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這一觀點,並沒有做出凡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到即未結婚或離婚就應返還彩禮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現實確定對彩禮問題的處理,具體明確服三種情況的返還彩禮。我們在具體理解和適用時,要嚴格掌握尺度,避免適用的擴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風俗給付原告彩禮禮金20000 元,由此導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難,符合《解釋(二)》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法院判令原告返還彩禮是正確的。
(二)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後,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
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我和我老婆結婚三個月她準備離婚。要是真離了財產如何分配?
3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真離了,財產的分割分配需要你們離異雙方自行協議解決。
婚姻法規定,夫妻離異時是分割分配屬於兩人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不能分割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對於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界定有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是你母親的名字,離婚後不能分配,仍舊歸你母親所有,至於婚後你們共同的收入分配,才叫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如果你們雙方願意離婚,雙方寫張離婚協議書,財產也可雙方協商自定,如果協商不成,你們方可到法院申請法院判定。
如果協商達成一致,雙方拿著結婚證,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裡即可。
如果他怕你把他踹了,你在想一下如果房子是你的名字,那離婚時不是要分一半給他?如果有小孩子,法院多數給把這套房判給他。如果就是為了房子的事何必還要呢?
直接離吧,以後找物件看準點,畢竟好女人還是有的。如果在你們沒離之前他把錢花完就花完了```到時候離婚的時間你就沒有了,反正他用了。
另可找個一般般的女人做老婆也不要找那種眼高手低,自命不凡的女人,如果你老婆一直不理解你,你這樣很難做,一邊是母親,一邊是老婆。看來你老婆也沒什麼素養,連最基本的人情世路都不懂。
我的建議是 為了雙方早點離,免得誤了雙方的後來。
5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還歸你母親所有,家裡的東西不好說,在法律上應該屬於是你母親贈送給你兩個的,所以平分的可能性較大,至於存款,平分的可能性更大,除非你能證明那些錢是你在結婚以前掙的。
6樓:鐵通pk聯通
不到萬不得以,最好別離婚
不管怎樣,男人和女人動手就是不對
冷靜的談談吧,一定可以解決噠
家裡就你乙個孩子的話
房子寫你們名字和寫父母名字有什麼區別嗎?
即使不是乙個,對老人孝順點,他們會讓你們露宿街頭嗎?
7樓:
房子不是你名字,所以不算公共財產!
家電是你家買的,當然離婚也屬於你!
你老婆家陪什麼東西了,就都拿回去!
禮金女方收多少,給她退多少!
8樓:pink素
等她氣消了就不想和你離了女人總是敏感一些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的財產應該是平分 父母的東西好象不是你們的 只是介用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afdhdsgksdghgasfgshfd
老婆要跟我離婚,我才剛剛結婚兩個月,之前在一起很多年了,她突然說要離婚,一點的預兆都沒有,她說我
11樓:曦菲兒
誠意足一些,和他好好說。
12樓:匿名使用者
感覺是不是她外面有人了或者對你徹底失望了,沒有的話,這種說辭有點簡單,不像是離婚的理由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樣有點冷暴力啊 雖然沒吵架 但是也要學會表達你的愛
14樓:澶溌斥垰姣
你們吵架了麼,還是天天吵架
15樓:這孩子醉了
不是你老婆矯情說的氣話就是外面有人了,考慮吧
我和她是相親認識的現在她不想和我結婚還不願意把彩禮錢退給我怎麼解決啊
女方應當把彩禮退還。如果女方不退,你可以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並承擔訴訟費。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
我和我老婆沒有結婚證,有個四歲的孩子,現在她說分手,孩子她不願意要,又不給扶養費,通過法律能要到扶
天傑地靈青島人 1 沒有結婚證,也就意味著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充其量屬於同居,不受法律保護。2 由於不是法律定的夫妻關係,解除無法通過法律程式,也就是說法院不會接受你們這種情況的訴訟。3 由於你們還有乙個四歲的孩子,分手後女方不要也不想承擔撫養義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孩子由你撫養,女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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