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並沒有所謂的「不受前款限制」的相關規定。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刑訴226條,還是解釋的325、327條,說的都是乙個刑訴的基本原則「上訴不加刑」。第二款「不受前款限制」,並不矛盾。也不予解釋衝突。
上訴,在刑訴中禁止被告人,原告公訴方叫做抗訴。這條原則主要是防止司法人員因被告人上訴而報復報告人。所以即使被告上訴可能會發現對被告更為不利的證據,如果沒有公訴方抗訴或原告上訴,也不允許加重對被告的刑罰。
如果有公訴方抗訴,或原稿上訴,則不管是否被告有上訴,只要有新的證據、就可以加重被告的處罰。
所以要正確理解「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目的,這和行政訴訟法以及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如出一轍。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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