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⒈原告不適格。原告適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對「原告」應作寬泛的理解,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的過高,應確保「原告」提起訴訟的權利。
所以,在立案環節所把握的「本案」應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式確認的案件事實;而「有直接利害關係」則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進入審理環節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裁定駁回起訴。
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子女的撫育費的,經審理查明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從理論上來說,對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應該在立案前的審查階段解決,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不予受理,不應出現立案受理後才發現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的情況。但實踐和理論往往不能完全統一。
在實踐中,有些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況較為複雜,在立案前的審理階段不易被發現,或者在當時根本不能發現,卻在受理後的審理環節,出現了新的證據證明不符合起訴條件,所以法律對審理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規定了補救措施---允許裁定「駁回起訴」。
⒉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訴中必須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後發現被告名稱錯誤、或住址不詳或錯誤,原告又不能更改、補充的,應駁回原告的起訴。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法定的起訴條件中對被告的要求並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確指出對其侵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是誰即可,並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確係真正對其侵權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為適格的被告。
⒊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這裡的事實僅指訴稱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不問真假。
⒋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如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佔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當事人為此而提起訴訟的,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在受理後發現的,應予駁回起訴。
已經判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⒌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實踐中常有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環節,如以已經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義進行起訴等,這類情形經審理發現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但這裡有個問題值得**,究竟駁回誰的起訴,因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實際已經不存在,此時駁回其起訴已毫無意義,筆者認為,駁回的應該是行為人的起訴。
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如對人民**或者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或者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屬行政訴訟範疇。如果原告經告知不撤訴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⒎有仲裁前置程式的。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否則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職工發生的爭議、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系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如當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⒏對起訴有時間限定的。如《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受理後發現此種情形的,即應裁定駁回起訴。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⒐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予以拒絕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2樓:洋赫旁珺
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你自願給對方錢財,就無法要回。除非有證據證明你是被威脅和脅迫的給錢。
3樓:襲鸞彭頡
有欠條想要錢還是拿得回來的,你們的婚姻法律上不承認的,法律上只認定你們是同居關係,女孩父母不知道是為什麼向你要5w,沒看你說原因,所以現在看來是沒違法的。沒理由嘛。。。
我估計那錢你給的不情願。說說吧,怎麼回事再看違法不。
4樓:盤合厚珺婭
那就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了,一般這種案件告上法院還是以民事調解為主,看雙方能不能讓步,你應該坐下來和他們好好談談,把你的立場表明清楚,看有沒有轉機
民事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5樓:低調低調低調低調低調
請律師不是必須的。民事訴訟主體,也就是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訴訟中第三人,共同訴訟人。原告是指提起訴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的人。請律師的作用有二:
1、如果你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實體法律規定及相關的訴訟程式,找個律師**,可以省去很多麻煩,更主要的是可最大限度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如果你沒有時間處理訴訟事務,也可以委託律師**;如果上面兩點你都可以做到,那就不用找律師。哦,忘了,有些人覺得沒律師沒面子,也會找律師。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中請律師的好處
1、在民事訴訟中,律師可以為當事人寫訴狀、舉證、辯論,提供當事人需要的法律法規幫助,依據法律法規為當事人爭取更大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接受被告人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絡,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訴和控告。
4、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6樓:蘇木槿華
一、請律師不是必須的。
1、民事訴訟**可以不請律師;
2、律師在訴訟中的身份是**人,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委託**人,法律中的可以就是找不找你可以自己決定的意思。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請律師的作用有兩個:
1、如果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實體法律規定及相關的訴訟程式,找個律師**,可以省去很多麻煩,更主要的是可最大限度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如果沒有時間處理訴訟事務,也可以委託律師**;如果上面兩點都可以做到,那就不用找律師。
7樓:鹿安珊尤揚
民事訴訟,如果自己懂法律,可以不用請律師。否則,建議請律師。
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好處:
1、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為當事人作出最適宜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提醒當事人及時採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任何糾紛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都表現出對抗性,這種對抗性有些非常明顯,有些比較隱秘,有些比較直接,而有些比較間接。對於比較隱秘,比較間接的權利義務,對並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當事人而言是比較難以知悉的,而通曉法律、熟悉訴訟程式的律師就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可以採取何種法律手段及其利弊得失,對於實戰經驗比較豐富的律師甚至可以**案件的結果,指點迷津,以便當事人採取最適宜的對策。
2、律師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及時調查收集證據和固定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這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當事人聘請律師以後,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有關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還有權查閱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必要的時候,律師會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措施固定證據;更重要的是,律師會對所有的證據進行分析整理,提供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而不會一股腦兒地把所有的證據都拿出來,不管對當事人是否有利。這樣,就為當事人處理好糾紛,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基礎。
3、律師熟悉訴訟程式、證據規則和法律法規,為當事人書寫法律文書,親自出庭參加訴訟,能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打官司是一門實踐性非常強的專業學問,其中的訴訟程式和證據規則表現得尤為突出。許多當事人有證據、有道理,也能找到法律法規的支援,但依然未能勝訴,這也是老百姓看到的有些該贏的官司沒有贏,該輸的官司沒有輸,究其原因,很多是因為不懂訴訟程式和證據規則所致。
另外律師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在法庭辯訟中也能抓住重點,切中要害,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維護。
8樓:法律快車
起訴是否聘請律師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但律師是法律職業者,可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法律關係明確、案情簡單、涉案金額不大的,當事人可以不請律師。
9樓:四哥有法說
請不請律師由當事人決定,法律沒有規定訴訟必須由律師**。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委託**律師都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既然是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所以只要當事人覺得自己可以應付整個訴訟,不請律師當然也照樣可以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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