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郝憶凌
也可以少點呀 只要開證行、通知行、買賣雙方呀這四個好像是必要的也
書上那麼當事人只是講的細點
其實人多了還增加了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嘛。。。我有什麼辦法勒
這個要等你真的長大了就知道了。。。。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哪些?
3樓:假面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受益人等。
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讓開證行在收到單證之後,向賣家提前預付一部分款項。
這種信用證常用於製造業。
4樓:喜章相夏
開證申請人,即買賣合同的買方;開證行,即開出信用證的銀行,一般在買家所在地;受益人,即買賣合同的賣方,一般情況下也是信用證上的shipper;通知行,通知賣旦搐測誹爻賭詫澀超績方信用證的銀行,一般在賣家所在地。有的信用證還會涉及保兌行、議付行等其他當事人。
5樓:匿名使用者
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或銀行)、開證行、受益人(出口商或銀行)
6樓:蘐嫻
開證行 開證申請人 通知行 受益人
7樓:匿名使用者
出口方、進口方、開證行(付款行)、議付行(通知行)
8樓:鬢髮白了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6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議付行和付款行。 (1)開證申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l/c的人,即進口人或者實際買主。
(2)開證行:接受開證人的委託,開立l/c的銀行,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3)通知行:受開證行的委託,將l/c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只證明l/c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銀行且通常是開證行的**行。
(4)受益人:l/c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受益人。
(5)議付行:願意**受益人交來的跟單匯票的銀行。可以是指定銀行,也可是非指定銀行。
在l/c業務中,議付行通常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匯票善意持票人的身份出現的,它對作為出票人的信用證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權。
(6)付款行:l/c上指定的付款銀行。一般是指開證行,也可以是指定的另一家銀行,根據l/c條款的規定來決定。
信用證案例
9樓:匿名使用者
1、這種說法不準確,避免出口人欺詐,不是靠「在開證申請書中詳細、複雜地規定有關單據的每一細節」,而是靠做好事前的資信調查。對開證申請人來說,**夥伴的資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證欺詐的關鍵。在簽訂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買賣合同之前,要詳細地了解對方的資信,這一點直接關係到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以及是否能誠實守信地履約。
2、如果開證申請人這樣做,會給信用證的操作帶來很大的麻煩,因為信用證要求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本來要求就比較高,如果再加上「在開證申請書中詳細、複雜地規定有關單據的每一細節」,在實際操作中並不可行。
3、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申請人可以:
a.選擇適當的**術語,力爭己方對船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選擇權;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嚴格審核單據。
b.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質檢證書等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注意不是複雜的規定),防止出口人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單據而符合信用證的單據。
10樓:淄衣俠
大概說一下吧
1說話不正確,過於詳細複雜除了增加銀行和受益人不必要的審單製單麻煩外,不會對資料真實性起什麼作用.
2.受益人容易產生不符點,而且容易延誤交單期,影響下一次合作.
3.第一,應該先對受益人的資質 貨物**等等有一定了解,第二,選擇大型 信譽好的跨國銀行 第三,可指定合作過的船公司為承運人.
11樓:
1,不正確。不用規定到每一細節,很多關鍵內容ucp裡已經規定了,只要l/c表明遵循ucp就行不用再陳述了。
2,增加受益人製單的難度啊。
3,遵循適合的國際慣例就能保護大部分的權利,信用證下有很多案例可以參考。但信用證也不是全能的,還要從多方面考慮。
信用證欺詐形成的原因是什麼?
12樓:大圓餅子臉
信用證欺詐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用證兩大基本原則的負效應。
ucp600第4條規定「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完全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做出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並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或受益人之間在已有關係下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制約。
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係。」 並在第14條「審核單據的標準」中規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以及開證行必須對提示的單據進行審核,並僅以單據為基礎,以決定單據在表面上看來是否構成相符提示。」
這就是信用證的「獨立抽象原則」和「表面相符原則」兩大基石,據此免除了銀行審核雙方交易合同,並進行實物審核的麻煩,而僅負責單據審核,大大提高了銀行的工作效率,保證了買賣雙方**的安全、便捷進行,使信用證在國際**結算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體現出信用證制度的優越性。
但也正是這兩大基本原則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成為誘發信用證欺詐的重要因素。銀行在決定是否予以付款時,只審核受益人提交的單證表面上看上去是否嚴格符合信用證的要求,而不考慮貨物的真偽,不考慮基礎合同的履**況,對單據的真實性不負有責任。而目前,作為銀行付款憑證的單據大多沒有標準、固定的格式,隨意性比較強,再加上現代高新技術的發展,使得偽造這些單據有了很大的可能性,相關當事人往往也難辨真假。
因此,通過不法途徑獲取或偽造、變造信用證項下要求的單證、以假貨充真貨等騙取銀行付款的信用證欺詐方式屢見不鮮。
(二)信用證欺詐的低成本和高收益。
信用證欺詐成本極低,不法分子有時只需要通過偽造一張假提單就可以騙取大額款項。而由於信用證詐騙是一種非暴力的犯罪,它的危害性很容易被忽略而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各國有關立法和打擊措施力度不夠。再加上信用證詐騙犯罪的國際性,關係到國際管轄、引渡、法律適用和國家間的司法協助等相關問題,程式複雜,追究
成本高、難度大,各國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證欺詐國際懲治合作機制,使得信用證欺詐違法犯罪風險較低。如在古巴使用偽造信用證附隨的提單詐騙了900 萬美元的案犯,在美國邁阿密州卻只被判了 2個月的監禁。但信用證欺詐違法犯罪所得回報卻極高,成為實施信用證欺詐的一種激勵。
如我國近期影響較大的史明案,涉案金額就達2億多美元。
(三)信用證使用人風險意識淡漠。
隨著我國對外**的迅速發展,信用證業務增多,但許多當事人只是看到了信用證制度便利和安全的一面,忽視了信用證存在的潛在危機,對信用證風險防範的措施和相關制度沒有跟上。有些基礎合同的當事人一味為了達成交易,對合同及信用證重視不夠,對信用證條款不認真審查,也不聘請專業人員協助審查,防範意識薄弱。有些受益人為了爭取出口,可能自願接受軟條款等信用證的苛刻條件。
另外,許多國家的銀行存在操作程式不規範、缺乏監督機制、社會責任感缺失、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使銀行自身不能或者不願對信用證進行過多的審查,有些銀行甚至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涉足其中。如史明案中,上海澳新銀行直接參與了融資套現方式的設計,利用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保護對虛構的基礎交易採取放任態度,並為了自身收取高額的金融服務費用而向受益人貼現,進而導致該案信用證欺詐嚴重後果的發生。
(四)被欺詐人信用證使用知識欠缺。
信用證的出具和運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交易流程複雜,許多企業和銀行工作人員對信用證業務沒有深入的了解,甚至不懂信用證的基本知識,不熟悉與信用證相關的國際慣例和法律,未能較好地甄別和預防信用證欺詐,使得被欺詐的情況屢屢發生。
(五)世界經濟環境形勢影響。
當世界經濟環境形勢嚴峻時,信用證當事人可能會面臨資金短缺,市場銷路不暢,或者所銷售貨物市場**大幅**,較為容易引發信用證欺詐案件。這從歷年來的信用證欺詐案發率就可看出,在金融危機期間發生的信用證欺詐和糾紛案例明顯增多。因此,在經濟環境惡化時,更應警惕信用證欺詐。
信用證主要當事人有哪些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就是
開證行 開證申請人
收益仍 通知行
議付行/交單行
特殊情況下還有 保兌行 償付行
希望採納
14樓:黃曉徭奧
1.申請人。指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當事人,一般為貨物購買方或服務接收方。
2.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證並享有信用證權益的當事人,一般為貨物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
3.開證行。指應申請人申請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4.通知行。指應開證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
5.交單行。指向信用證有效地點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的銀行。
6.轉讓行。指開證行指定的辦理信用證轉讓的銀行。
7.保兌行。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
8.議付行。指開證行指定的為受益人辦理議付的銀行,開證行應指定一家或任意銀行作為議付信用證的議付行。
信用證主要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15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證是出於交易安全考慮而由銀行做擔保的一種和支付方式,其中具有直接關係的當事人為:開證申請人(買方)---開證行(買方所在地)-----受益人(賣方)-----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還有乙個附加當事人:承運人(交貨、交單)、保險人。
申請人與受益人直接是基礎法律關係,比如買賣合同;申請人與開證行、受益人與議付行均是委託關係;開證行與議付行、保兌行之間應為債權關係;承運人與買方、買方之間的關係由交易方式決定。
希望採納
試述信用證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16樓:匿名使用者
1.開證申請人.是指與受益人簽訂**合同的進口商,是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物件.
2.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義主動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進口方銀行.
3.受益人.是信用證上指明有權使用並享有信用證利益的物件,一般為出口商.
4.通知行.是應開證行委託,將信用證通知指定受益人的銀行.
5.議付行.是由開證行指定的願意購買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或單據的銀行.
6.付款行.是信用證上被開證行指明須履行付款責任的銀行,一般為開證行本身或開證行的**行.
7.保兌行.是受開證行的邀請後同意在信用證上加局保兌的銀行.
8.償付行.是根據開證行的指示或授權,向信用證上的指定銀行執行償付的銀行,一般為開證行的帳戶行.
信用證議付銀行為什麼不做議付押匯?
事實上,中國各個銀行都可以辦理信用證單據項下的押匯議付。但實際上,如果出口企業跟銀行之間只有簡單的結算關係,而沒有授信之類的深度合作和信賴關係,銀行一般是不會憑空幫你辦理押匯的。這是因為 信用證單據項下的議付,並不是100 的收匯保障,仍然存在開證人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的可能。特別是單據有不符點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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