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丙星晴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楊一凡觀點摘錄:我贊同中華法系是"民刑有分」、"歷代主要律典是刑法典」的論斷,但以為律典的特徵是"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觀點值得商榷。 其一,律典是刑法典,大量的行政、民事諸方面的法律並未包括在其內。
律典"諸法合體,民刑不分」說承認中華法系是由諸部門法構成的、民刑有分的,承認律典是刑法典,但同時又說律典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這種說法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顯然,這一觀點混淆了律典的性質和無限地擴大了律典所包括的法律內容的範圍。在我國古代的多種法律形式中,律典作為刑事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種。
歷朝的民事、行政、經濟、軍事等法律,大多包含在令、敕、條例、條格等形式的法律中。
其二,律典調整的是刑事而不是全部法律關係。不能僅以刑事法典為據,就斷定我國古代是以統一的刑法手段調整各類法律關係。民、刑有分,刑、政有別,這些立法原則古今是一樣的。
固然,在古代律典中也有一些按照現代法學理念看來,應以民事、行政法等調整的社會關係卻用刑法處理的問題。出現這種現象有其深刻的社會和思想根源,是與在封閉的自然經濟條件下,儒家禮教、家族觀念對立法的影響有關,也與古人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認識有關。歷朝律典中那些涉及民事內容的刑罰規定,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都是屬於"出禮而入刑"的範圍,與所謂的"民刑不分"無關。
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了侵犯財產罪,就不能說其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一樣,也不能因為古代律典中涉及到民事等方面的問題,就斷定它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
其三,從歷朝法典的編纂情況看,綜合性的編纂形式是我國成文法典普遍所採用的,並非為律典所獨有。我國古代的成文法典,除律典外,令典等非刑事類法典的編纂也很發達。如 魏晉以後的大多數朝代都曾制定令典,"設范立制」,與律典並行。
令典是以行政類法律為主、包括有經濟、民事、軍事、司法行政等法律規範在內的綜合性法典,在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很多學著認為法制史中許多不正確的論斷,往往來自資料不紮實,偏而不全。這個在中外法史學界廣泛流行的觀點:中華法系的特點之一是"諸法合體,以刑為主」。
近年來就不斷受到學者寫文章討論質疑,舉出大量史實證明,自秦漢以來歷朝歷代的法律形式都是多種多樣,根本不是"諸法合體」。刑法固然是歷代法律的主要內容之一,歷代的行政法也極其發達,其數量之多,甚至超過刑法,也應算做是歷代法律的乙個主要內容,因此不能說"以刑為主」。結論是,"諸法合體,以刑為主」不能算做中華法系的特點。
我覺得這個結論是可信的,原來的觀點扭曲了事實真相,有必要加以糾正。原來的觀點依我看是由資料不足而來。最早提出這個論點的,有人認為是早期來華的傳教士,他們的頭腦裡已經裝有大陸法和普通法的體系,由於當時除律典外不易看到其他法律法規,他們知道的中國法律只有律典,從西方法律體系的角度看中國的律典,豈不就是"諸法合體,以刑為主」!
不能說他們認識錯誤,只能說他們因根據的資料不完整而對中華法系得出乙個不確切的認識。當時提出"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觀點,情有可原;時至今日,予以糾正,也是理所當然。
所以,中國法制史著名學者張晉藩認為:要區分法律體系和法典體系,法律體系是"民刑有分,諸法並用」,法典體系是"民刑不分,諸法合體」,對二者,要區別研究和對待。對於中國法制史,一是要從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二是研究中國古代立法和司法制度。
參考資料
2樓:深圳劉勇
我國法律是自成一體的中華法系,借鑑了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和前蘇聯法律。不是簡單地移植西方。請看《中國法制史》和《中國法律思想史》。
3樓:李亦然啊老師
我國法律的立法原則主要借鑑英美法系、大陸法系,而不是繼承中國古代法律。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的立法原則主要借鑑英美法系、大陸法系
中國古代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
5樓:流落0_o江南
可以肯定的說,中國古代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中國古代的法律也沒有現代意義。
現代法律思想體系基本上是在承繼羅馬法系和普通法系傳統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我們不能否定人類思想無論在何種時空,總會有共性的東西,但中國古代的法制是為了解決當時的問題,旨在維護封建統治(或奴隸制度)。但是有些東西看似符合現代法律理念,也多是法制史學者的穿鑿附會。
所謂中國古代的法律沒有現代意義,是強調在法律思想、法治理念上,中國古代的法律已經沒有借鑑意義,具體的刑名法例也多無可取之處。向沉重的歷史枷鎖揮手作別,汲取當時先進的法律思想、制度,培育當世中國的法治環境,才是目下之急務。
6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你問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
所謂「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是個什麼東西要說清楚,古代法是以維護君主統治為目的的,現代法是以維護公民權益為目的的,從這方面來說古代法就是古代法,現代法就是現代法,沒有「古代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這種說法。
假如從法制思想,個別法條上來說,古代法對現代法有影響這個是毋庸質疑的,課本上就有很清晰的原文,古代法也是現代法的法律淵源之一。
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各條法律都事在憲法的基礎上改加的,憲法是我國統一法。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哦,我只知道我們需要乙個嚴格,規範,全面的遊戲規則,可是現在那個。。。。。。
我國古代是否存在法律體系
9樓:歲月不寒
不對古代中國法律一直是諸法合體,但是這種法典編撰體例上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並不能否定法律體系上的諸法並存。
1.法律體系是乙個重要的法學概念,人們盡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側面來理解、解釋和適用這一概念,但必須準確地把握這一概念的基本特徵。下列關於法律體系的表述中哪種說法未能準確地把握這一概念的基本特徵?
a.研究我國的法律體系必須以我國現行國內法為依據
b.在我國,近代意義的法律體系的出現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訂法律後
c.儘管香港的法律制度與大陸的法律制度有較大差異,但中國的法律體系是統一的
d.我國古代法律是「諸法合體」,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不存在法律體系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法律體系基本特徵的知識。這類題目中的選項在司法部《指定參考用書》(以下簡稱《指定用書》)中不可能找到完全對應的原句,出題
目的是考查考生對法學基礎理論掌握的程度,這就需要考生在日常複習時不能只是死記硬背,而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達到融匯貫通。否則造成的乙個直接後果是所有選
項都似是而非,無法選擇。
法律體系也稱部門法,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
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絡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它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由此,選項
a說法正確。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某一國家的法學工作者對現行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抽象和分類的結果,由此,選項c說法正確。選項d的表述錯誤在於即使我國古代法
律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但仍是該時代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即也存在法律體系。本題的難點是選項b,《指定用書》中沒有介紹,屬於法制史範疇,但可以從法律體系的概念、特徵以及對我國近現代史的劃分推斷出該選項的說法也是正確的。
【答案】:d
10樓:一任斜暉伴客愁
我國古代法律是「諸法合體」,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不存在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部門法,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絡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它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麼說也對,封建社會自然是皇帝和貴族士人說的算,法律倒是有,不過還不是保護統治階級。不過確實是沒有明確的部門法的劃分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嗎?我國有判例法嗎?
我國法律體系有四個層次,排在第一層次的是
為什麼我國不實行判例制?
12樓:醜脩誠
中國沒有任何判例法傳統
判例法本身有自己的不足
我國法律發展史
我國環保法律體系是什麼,中國環保法律體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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