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分到的家產允許給對方抵債嗎

時間 2022-03-15 22:40:18

1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否則即使男女雙方離婚時,約定由一方承擔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3樓:八三老人

屬於個人財產的部分有處分權。

離婚後我老公婚前的房子我可以分到嗎

4樓:六睿明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自2023年我國《婚姻法》修改後,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因與《婚姻法》的新規定相牴觸而失效。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進一步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婚前購買的房產被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該房產將成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婚姻延續時間多長,該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

如果想把婚前個人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共有房產,或者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析產登記手續。

5樓:華律網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盡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6樓:武川先生

很困難,因為著這是婚前財產,是個人的,但是你們婚後的所以財產是可以共有的

7樓:

當然,結婚七年,就可以分。

8樓:匿名使用者

好象沒有公證就可以吧

離婚後拆遷女方能分到房子嗎

9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bai定當夫妻du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是必須

zhi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dao的,回而房產作為重要的

答財產組成部分,受到大家的重點關注,而房產中比較特殊的一類住房就是拆遷安置房,很多人對拆遷安置房如何分割都不是太了解,那麼拆遷安置在內的房屋分割是怎樣的呢?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於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如果房款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後,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改變了我們認為,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

但是,對於該部分出資,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10樓:

根據《中華人bai民共和國婚姻法》du規定:第十zhi七條 夫妻在婚

dao姻關內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容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被拆遷房屋為男方婚前財產的拆遷後補償的房屋為男方一方的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11樓:彈指一揮

如果婚內財產已經分清楚了,估計就沒你什麼事了

12樓:桎煉

離婚的時候房子歸誰就是誰的。

可以先離婚後分割財產嗎

13樓:圓點說法

離婚時,這些財產也可以分割,現在知道還不晚!

14樓:劉律師**律

是訴訟離婚嗎。可以判決離婚,財產分配可以再次起訴

15樓:空一空一兒

不行,離婚了就沒關係了,還分什麼?要財產分割雙方簽字,才能離婚的

16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雙方可以先就離婚問題提起訴訟,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在雙方離婚後再次起訴,或者協商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17樓:水木輝太郎

離婚時候有離婚協議,會寫清楚的

婚後分的拆遷安置房,離婚後辦的房產證,房產證上只有對方人的名字,請問,這套房產有我一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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