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依現行法律規定,結婚登記不需要戶口本?」:不可能,必須有雙方的戶口本。
現行的法律規定如下:《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2、「我想給她爸爸一筆錢讓他給女孩戶口本,可是女孩不願意」:女孩不願意???
3、其實,她父母無權扣她的戶口本不讓你們結婚的,你和她不想給錢的話,也可以通過向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投訴他父親或是通過到法院起訴他父親拿到戶口本去登記,不過這樣一來,你和她父母的關係就可能更緊張了。
4、如果能通過給她爸一筆錢拿到戶口本,也可以,只要數目不太大、你能承受,你和她、你岳父都落個喜歡喜。
2樓:正氣長春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因此,登記結婚時,必須攜帶戶口薄,身份證。
至於你說的結婚沒需要戶口薄,根據目前我所掌握的情況,沒有下發具體的檔案規定。
喜歡就要追到底,有時候錢不是萬能的。相信用你的誠心,用你的智慧型,一定會解決好此事的,和你喜歡的女孩共同走進婚姻的殿堂。
3樓:周律師說
結婚登記需要帶上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及**,本人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為《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4樓:維也納不養豬
結婚登記需要戶口簿的。
結婚登記需要的證件如下:
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可當場拍照)
關於戶口本上姓名和曾用名互換法律依據
5樓:
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7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18條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姓名就是登記為常用的姓名,如身份證上的姓名。曾用名就是曾經使用的姓名,多見於因為其他原因改姓名,但是因為成年人常用的名字無法修改,而又需要使用其他名字的情況。
曾用名泛指曾經使用過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詞。對個人來說,曾用名指本人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
中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薄上登載的「曾用名」專案和戶口遷移證上登載的「別名」專案均應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乙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乙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登出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登出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二條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一百零三條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一百零四條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五條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6樓:一生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公司要求員工提交戶口本影印件,有什麼法律依據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什麼法律規定公司可以要求員工提交戶口本影印件。但是,公司要求職工提供戶口本影印件是為了今後職工涉及贍養與及撫養專案要求時,可以及時作出準確的依據。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用於非法用途,這屬於單位管理的正常手段,應該不違法,但不能扣留原件.
居民戶口本原件是否合法,有沒有法律依據
9樓:民生為本
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
記條例》
第四條戶口登專記機關應當屬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有哪些情形,新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華律網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認為 我的婚姻我做主 但是結婚是不是 愛情大過天 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積極條件包括 1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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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待“釘子戶”,現行法律有無明確規定?強行拆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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