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深圳游濤律師
1、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商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樓:
雙方意願,和更有利於孩子成長。
離婚孩子歸男方還是女方?
3樓:金星百合
我先給你乙個法條作參考,後面再給結論給你。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結論:一、起訴時應該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基層)起訴,但是有例外情況,例外情況見上面「尋常管弦」的答案,那是正確的。
二、小孩的撫養問題見我上面所列的法條,象你家的小孩有兩個的話一般是一人乙個,除非一方有嚴重的不能撫養孩子的情形。
三、婆媳問題可是說是天下最常見也最難解決的問題,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人再好,和別人也有難溝通的時候,別人因為不是家裡人,沒有利害關係,對別人好一點完全可以樹立乙個好的口碑。但是媳婦是家裡人,家裡人天天在一起,你媽媽又不是她親生的媽,不可能象你一樣對自己的母親許多意見都可以接受。就象你小時候和家長有代溝的,你說這是誰的錯?
我認為誰的錯都不是,是年齡的錯,處於每個時代的人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所以當觀點達不成一致的時候產生衝突也很正常。但是該怎麼處理又是另一種學問了。我認為你媳婦不對的是不應該對老人惡語相加(如果你的描述是真實可靠的話)。
四、我認為如果你不同意協議離婚的話,這個婚可能是離不成的。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同意就ok了,只有你不同意的情況下必須要有婚姻法32條的離婚理由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沒有上述理由的話很難通過訴訟離得了。
四、我有一點不明白,你上面說是媳婦要離婚,而男方又打算作原告,那協議離婚不就結了嗎?幹嘛要上法庭這麼麻煩?告訴你,婆媳矛盾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除非你一再起訴。
4樓:尋常管弦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訴訟地域管轄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應該到被告住所地(即戶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但當被告不在國內居住、下落不明、被勞動教養或監禁、被告被登出戶口、被告為非文職軍人、被告離開住所地超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在原告是男方,如果女方有上述情況之一的,法庭位置在男方戶口所在地;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一年,而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如果你們雙雙離開家鄉在外面打工超過一年,而你又經常變換地方,那麼,男方可以在現在居住地方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至於離婚時孩子的歸屬,如果處於哺乳期,一般歸女方撫養;哺乳期後子女由雙方協議決定,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即一般誰撫養對孩子有利就判歸誰。
5樓:嘉嘉大美
回答我先給你乙個法條作參考,後面再給結論給你。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結論:一、起訴時應該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基層)起訴,但是有例外情況,例外情況見上面「尋常管弦」的答案,那是正確的。
二、小孩的撫養問題見我上面所列的法條,象你家的小孩有兩個的話一般是一人乙個,除非一方有嚴重的不能撫養孩子的情形。
三、婆媳問題可是說是天下最常見也最難解決的問題,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人再好,和別人也有難溝通的時候,別人因為不是家裡人,沒有利害關係,對別人好一點完全可以樹立乙個好的口碑。但是媳婦是家裡人,家裡人天天在一起,你媽媽又不是她親生的媽,不可能象你一樣對自己的母親許多意見都可以接受。就象你小時候和家長有代溝的,你說這是誰的錯?
我認為誰的錯都不是,是年齡的錯,處於每個時代的人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所以當觀點達不成一致的時候產生衝突也很正常。但是該怎麼處理又是另一種學問了。我認為你媳婦不對的是不應該對老人惡語相加(如果你的描述是真實可靠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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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法院會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撫養能力和條件等具體情況考慮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7樓:感悟人生
國家是有規定的.孩子不超過24個月是不能判個男方的,如果孩子大了就有選擇的權利.最好的確辦法就是兩個人協商是最好的解決的確辦法.孩子是無辜的.
8樓:莊彭鐘元愷
看孩子大小,男女,還有准有撫養能力!
9樓:水溶谷
根據具體情況,最好諮詢律師。
10樓:易書科技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
11樓:jk整合吊頂
離婚男孩歸是不是歸男方
婚姻法離婚2個孩子歸男方,女方要分財產嗎
12樓:書元容
兩孩子歸男方,還好意思要財產。你有沒有想過自己的兒女,以後會過什麼日子?什麼只考慮自己。你太自私啦。。
13樓:張家口初中化學教師
只要有夫妻共同財產,就可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顧女方和子女、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分割。
婚姻法(2001)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補充:女方需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婚姻法是怎麼規定離婚夫妻孩子的歸屬的?
14樓:陌然淺笑蟬夏
離婚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2、 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見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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