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山人老施
這種協議沒法公證,
再說夫妻之間忠誠是必須的,是婚姻的基礎,用協議來保證的忠實可信度能高嗎?兩人心中如果都有忠誠,那這紙空文更是多此一舉:。
夫妻忠誠協議可以公證嗎?
2樓:利證
不可以;
法律和道德的關係歷來是乙個眾說紛紜的難題,所謂的忠誠協議,目前在國內外學界爭議都很大,在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的法院態度也不盡相同。就本案而言,男女雙方就財產權益嚴重失衡的內容所形成的「協議」是否是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內心自願,公證員實難判斷。在理論和立法均「不確定」的情況下,辦理協議公證與公證制度的宗旨不符,據此,公證員對類似的夫妻忠實義務協議不予公證。
什麼是「夫妻忠誠協議」,夫妻忠誠協議能不能公證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婚姻法》第四條: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依據該條規定,「夫妻忠誠義務」通常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的利益等。
我國《婚姻法》尚未對「夫妻忠誠協議」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男女雙方為維持婚姻並為著重保護非違約方的財產權益,越來越多的出現這種外在的保護婚姻、愛情的形式。一般來說,「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自願以書面形式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忠實、保持專一,不應有婚外性行為的約定,如果違背了協議約定,應承擔協議約定的違約或民事賠償責任。
2、夫妻忠誠協議能不能公證?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處一般不予辦理「忠誠協議」公證,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可供操作,不能辦理夫妻「忠誠協議」公證。
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可以公證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在個人感情上,更多是屬於道德的範疇。至於違反感情忠貞的行為如何處置,法律並沒有直接的規定,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譴責
婚姻忠誠協議是否可以公證
5樓:手機使用者
我國現行民訴法雖沒有訴前調解的規定,但法院開展訴前調解的報道卻常見諸報端並獲得讚譽,可見訴前調解在實踐中已具有存在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訴前調解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筆者認為,目前在法院對訴前糾紛進行調解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於訴前調解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操作:
(一)、訴前調解程式的啟動
因為訴前調解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筆者認為訴前調解的啟動應在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時。具體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內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當事人來院立案之時,立案人員應仔細審查案件,判斷案件的性質、複雜程度以及是否有調解的可能。對法律關係基本清楚、事實爭議不大、法律責任比較明確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應該充分行使釋明權,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進入訴訟程式後的利弊,建議當事人首先選擇訴前調解,並徵求、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訴前調解。
如果當事人願意,則應暫緩立案,由法官將案件轉至立案庭內設定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協助人民調解員通知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調解。
(二)、訴前調解的適用範圍
訴前調解雖然具有靈活和簡易等優點,但卻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且在程式上也呈現出非法律性、非正式性,所以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應該嚴格控制其適用範圍。筆者認為訴前調解只適用於以下一些調、撤率較高的案件:(1)家庭糾紛類,如:
婚姻、撫養、贍養、收養、監護婚、繼承等。(2)小標的額案件,如:小額的債務糾紛、小額的合同糾紛等。
(3)民間借貸糾紛類,如訴訟標的額較小,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民間借貸案件。(4)其他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
(三)、訴前調解的效力及時間
訴前調解結束後,會產生兩個結果:一是調解失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入訴訟程式;另一種則是調解成功,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對於前者我們不必細述,而對於後者,則會出現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文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看出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工作室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那麼是否會出現因調解協議難以執行而造成當事人放棄這一解決糾紛的途徑呢?筆者認為,可以採用以下途徑予以解決:
即在調解協議達成後,由調解員明確告知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並提出可以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的建議和可以申請法院出具正式調解文書的建議。如果雙方當事人提出法院製作調解書的請求,則應由法院首先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然後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在調解書中應述明案件系調解工作室調解,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予以確認的情況。
任何一種程式,都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訴前調解也是一樣,如果沒有調解期限限制,則勢必會侵害當事人的權利。但調解又是乙個雙方從有爭執變為無爭執,從有矛盾變為相融合的過程,若時間過短,則一般不容易調解成功,因此筆者認為,訴前調解的時間應限定為乙個月至兩個月中間為宜。如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確定如何履行協議;如調解不成,人民調解工作室則應將案件轉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後進入訴訟程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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