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期間,仝先生和朱女士一起經營****,當時還繫結了女方的支付寶賬號,後女方修改了支付寶賬號,仝先生因無法使用,故起訴要求返還店鋪經營款84萬餘元。5月21日上午,該案在豐台法院長辛店法庭**。
仝先生起訴稱,他與朱女士曾是戀人,兩人於2023年年底共同經營****賬號,並繫結了朱女士的支付寶賬號。
兩人於2023年2月25日在日本簽訂協議,約定朱女士自願放棄其支付寶賬號經營權、所有權及支配權,並連附帶該支付寶賬號所產生的債務一同轉移給仝先生所有,今後因該支付寶產生的債務和利潤也均由仝先生承擔。
此後兩人繼續經營該**店鋪,2023年1月21日朱女士修改了自己的支付寶賬號密碼,導致仝先生無法使用該支付寶賬號。直到今年4月,朱女士再次回歸經營。
仝先生起訴要求返還今年1月20日至4月17日間的賬戶餘額,並返還店鋪經營款84萬餘元。
庭審雙方已調解 到2023年女方還清40萬
從2023年起,朱女士自己註冊**店鋪,獨自經營。2023年時,仝先生以幫忙的名義和朱女士共同經營該日本**店鋪。2023年2月,朱女士為仝先生辦理了簽證,此後仝先生開始多次到日本採購。
仝先生熟悉了流程後,開始逐漸主導整個**經營。
在2023年2月25日,仝先生拿出一張協議讓朱女士簽署。協議約定朱女士自願放棄其支付寶賬號經營權、所有權及支配權,並連附帶該支付寶賬號所產生的債務一同轉移給仝先生所有,今後因該支付寶產生的債務和利潤也均由仝先生承擔。
朱女士礙於當時兩人的戀愛關係,便簽署了該協議。該協議成了仝先生起訴朱女士的關鍵。
今天庭審,雙方當事人並未到庭,由律師**。雙方律師表示,目前仝先生和朱女士已經達成了調解。
仝先生**律師在庭審最後說出了雙方的調解協議:雙方約定女方在2023年5月18日前,向男方歸還40萬,每年還一萬元。目前,仝先生已經向法院申請撤訴。
慢慢還吧,不想還就復合。
兩人處物件男方要回給女方花的錢 法院判女方返還 但女方沒有錢怎麼辦
2樓:朱朱大叔
沒有錢不代表就可以不還,列乙個還款計畫,盡快把錢還清,除非男方放棄了
朋友女在婚1年後離婚,期間丈夫揹著在外借錢賭博,債主起訴法院判她連帶責任還40萬,把婚前的房產凍結
3樓:匿名使用者
上訴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你朋友是否有證據證明丈夫借錢是賭博的,若是無法證明(很難證明),那麼借款需要你朋友來償還,婚前的財產雖然是你朋友的個人財產,但是仍然在執行範圍內。不過若是只有一套房產,執行局是不會執行她唯一的一套房子的,這個不需要擔心。
4樓:
向上級法院上訴,不可能他哪一級都有關係吧。
男女談戀愛被詐騙20萬,男騙女,男自首了,得到了諒解書,並且還清了,法院應該判幾年。
法院判決一年還清,一年之內是不是不能乘**通工具
5樓:佳遠鞏新
首先,法院判決讓被告一方一年還清欠款,這是被告一方履行義務的時間期限,只要仍在一年範圍內,原告就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過一般法院審理的判決書不會給這麼長時間。
其次,被告超過一年不還欠款,原告就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扣押被告的動產和不動產,迫使被告還款。如果,被告轉移財產,惡意躲避,就有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乘坐高鐵、飛機,入住高檔酒店等行為,但不會限制乘坐普通交通工具。只要不還清欠款,這些限制就會一直存在。
總之,只要法院的判決生效,被告又沒有證據證明判決確有錯誤需要改判,那麼被告就必須履行還款義務,除非和原告達成和解協議或執行和解協議。拒不還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會被追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6樓:永無島
對方申請強制執行後,可以乘坐一般的交通工具(比如公共汽車),但是不可以坐飛機、火車臥鋪,時間並不一定是一年,而是執行完畢為止。
7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呀,除非乘機,高鐵一類的國家限制交通工具,其他均可,望採納
離婚案件,法院判男方賠女方十四萬元,分兩次付清,可是兩年快過去了,一分錢都沒拿到,法院也沒辦法
8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不知道你是否申請了強制執行
你要給法院提供線索,男方是否有其他財產
如果財產轉移,或者沒有財產就執行不了。
別人欠款30萬不還,起訴完之後法院判1年還清。現在快一年了還沒有給一 分錢。到時候他不還錢怎麼辦,
9樓:風風一樣的吊死
到時候法院會採取強制性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找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
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准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當場成交,**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
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
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並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後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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