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馬會鋒無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裁員屬於法定的補償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具體的補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整改報告;1,裁員條件,2,留用條件,3,補償條件,4,依法辦事,5,糾正錯誤
2樓:曾先生的帳號
按公司的規模,註冊資本,員工人數、公司事務的量,根據服務的專案多少,時間來收費用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41條,勞動者可以得經濟補償嗎
3樓:二寶家
違反的定義是什麼,四十一條是關於經濟性裁員的條款,單位違法是未發代通知金還是未通知工會?違發代通知金,如果還未簽訂解除協議,可以索要;如果是未通知工會,由工會通知改正。
單位以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法定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或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另按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靖澎時遊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乙個星期只有五天工作日,乙個月有四個星期,乙個月最多可工作22日,如果用人單位違規,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多付出的勞動日的報酬,也可到勞動管理部門去申訴,用人單位有沒有考勤記錄,考勤記錄可做為多出勤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我們公司是26天制怎麼辦
5樓:飛哥侃影視
你好,按勞動法相關規定,每天工作不八小時,每週工作40不超過小時,超出部份按加班付給勞動者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你這種情況,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如果超出勞動法規定的上班時間,公司有按勞動法付給你們加班費;公司雖然違反了勞動法,但是不能索賠的!當然,你們有權拒絕!
如果公司沒有按勞動法給你們加班費,可以要求公司付相應的加班費!
希望對你有幫助!
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雖然我國現在實行的是8小時/日,40小時/周,20.83(計算工資時為21.75)日/月工作制(即周五工作制),但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26天上班(即週六工作制)並未違反《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的規定。
只是週六上班屬於加班,需要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綜合工時工作制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該怎樣處理?
7樓:東嶽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如果以企業違反勞動法第38條規定,那我該怎麼寫,寫完以後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就寫明具體事項,例如企業未給本人購買社保,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本人現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是想仲裁的,就交給仲裁機構,如果你只是想辭職,那交給公司就可以了。
勞動法第41條情況有經濟賠償嗎
9樓: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一款是指「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這句話之前的內容。)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律所的故事
企業因為客觀原因需要裁員,不賠償的。
勞動法第20條
day嘎嘣脆丶 勞動法 第二十條說明的是勞動合同的型別,以下是原文。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下根據 勞動合...
請問週六上班算不算是違反勞動法,若是,違反了哪一條
可可 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無對此規定,但原勞動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單位的做法顯然違背了法律,是不合法的行為 僅憑週六上班不能判定用人單位違反了...
公司違反勞動法,我最遲可以起訴的時間
你可以參考 1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 同時應當參考勞動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關於爭議起算點的確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