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這樣的做法是不是違反勞動法,公司這樣的做法違反勞動法嗎

時間 2022-01-16 03:55:08

1樓:

要有上班登記證明,工資條收劇以及一切可以證明你在該公司上班過的證明。

2023年新勞動法

新勞動法出台,各大公司就採取了應對措施。做為一名普通的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需要了解一下!

1.關於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關於試用期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樓:育傑教研教育

公司的那個條款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公司的行為所應擔負的責任不大,頂多以公司用轉正的欺騙手段促進你們聯絡業務為名起訴他,能勝,但沒什麼意義.你不會獲得經濟賠償,有可能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3樓:

你是辭職,公司就不存在補償工資的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辭職,不是公司開除你,好像公司不給你補償。

5樓:小雨浮雲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從你所說的情況來看,你手裡沒有任何有利的證據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僱傭關係,而你進公司的時候公司給你的口頭協議是不能生效的(除非有書面證據)。所以就算你想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不可能給你賠償的。

看來你只能啞巴吃黃連了。以後再找工作的時候,記得一定要與單位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這樣的做法違反勞動法嗎

6樓:風險預警網

按你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所有基本工資和績效.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7樓:千祺瑞

答:公司這樣的做法事實應該違反勞動法。

8樓:貧僧最愛吃豬肉

你好。1、一般面試的時候說的可能更多是綜合收入,在勞動合同上會正規的書寫薪資具體金額和薪資構成,很多公司都是這麼操作的,也是一種很常見的作法。產生這樣的差異的主要原因是:

應聘者希望了解真實的收入水平,如果客觀告知薪酬構成,比說績效是根據表現來的,會有一定不安全感;招聘hr好招到人,解釋起來不複雜。

如果員工被辭退,一般分為違法辭退和協商辭退。如果與公司協商辭退,公司應該按照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獎金等)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公司應該按照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公司規定入職滿一年可以享受年休假,是符合國家規定的。若以後仲裁對未享有的年休假進行補償,計算方式如下:(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日工資收入的300%。

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日工資收入的300%。

3、加班沒有加班工資,加班累計滿八小時可以調休四小時,合理性有待商榷。一般加班分為三類:日常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

按照法律要求,如果不能給予調休,應該支付加班費。實際上,很多公司的做法是,日常加班不知福加班費,按照加班多長時間就給員工多長時間調休的做法,規避加班費問題,法定加班費是一定要支付的。休息日加班費,可以通過不定時工時制進行溝通協商。

如果以後離職勞動仲裁,員工本人可以申請補償加班費。但是勞動仲裁受理的加班費申請最長不超過1年(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加班費演算法: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專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公司按全市最低社保和公積金基數繳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金額標準,這與《社保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不符,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00分!公司這樣算違反勞動法嗎

這要看你與公司籤的勞動合同條款,是誰違約了。如果是在試用期雙方認為不適合可解除。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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