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已經去世但是他的地要佔我能否要錢

時間 2022-03-23 21:56:15

1樓:

國家政策農村的地30年不變,雖然你父親去世,但是還沒超過年限要占地,你能要錢,如果超過年限可能就要不到錢。

2樓:徐洪亮

不知道你不僅幾個子女。正常來說,你是有權利要的。因為子女有繼承父親的主題的權利。

只要你父親死後沒有刪減。如果還存在的話,你是有權利要的。但是如果只有你乙個人的話,前是你自己,但是如果是好幾個子女的話,或者是母親也存在的話,應該都是有權利繼承的。

3樓:水瓶墨緣

農村土地是有合同制的,如果你們那的土地合同沒有到期,占用方應該賠償你,但是,你如果有兄弟姐妹,你們應該平分的。

4樓:巫高潔

農村劃分土地是有合同的,雖說人已去世,但合同末到期,所占用他的地也是要給補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們那怎麼規定的。我們這地方土地承包,規定幾年(如10年)調整一次,像去世,岀嫁,取媳,小孩出生,都會加加減減的,你父親還有地嗎?如有,可以要的。

6樓:徭彥靈

能要,但是錢不都是你的,還有你媽媽的和兄弟姐妹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否是獨生子女呢,有兄弟姐妹嗎,還有你母親呢,你父親的耕地應該屬於你母親跟你,還有你兄弟姐妹的,zf跟你父親應該有合同的,肯定要拿錢的

8樓:

不能要,你還有兄弟姐妹還父母呢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地應該屬於你母親,你跟你所有兄弟姐妹的。當然去過你炮獨生子,那當然只有你跟你母親,你母親去過也不在了,那就算屬於你的。zf租用你的地,肯定要給錢的,以前也有合同把

我父親去世後我伯父想要霸佔我父親的土地,我有權賣掉我父親土地嗎

10樓:天蟾如月

要看這指的「土地」是什麼地了。

1。承包地是針對乙個家庭的。如果這個家庭除了告訴人以外已經沒有其他人存在(告訴人是承包地的唯一繼承人),則可以用土地流轉的途徑轉讓使用權。

2。如果這個「土地」指的是宅基地、自留地,這不可以。如果家庭滅失(告訴人本人不在農村生活戶籍遷走),這些土地應收回集體所有。

但告訴人可以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轉讓。轉讓後的宅基地、自留地由村集體作出合併轉讓或否的決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你父親唯一合法繼承人,不管土地有沒有證,只要當時事實確認,為你父親所管理,你就他合法繼承管理者。

12樓:叛逆的刑天

那要看情況了。

如果你手中的土地是父親的,那就可以賣。

如果有包括奶奶和爺爺的土地,那就不行得協商解決。

如果沒有遺囑,只有直系親屬,子女和父母才能獲得遺產,有這兩種人在,你伯父是沒有資格霸佔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利,你不管戶口遷沒遷,你都是你父親的第一繼承人。你是有這個法律繼承權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土地有沒有成功過繼到你名下?如果在你名下你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

父親去世後。遺留下的土地,被叔叔家霸佔了如今像他所要回來他不還。按國家法律,他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5樓:匿名使用者

找全證據去法院起訴搶占私人財產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描述的情況

你跟你叔叔屬於遺產糾紛

屬於民事糾紛範疇

如果在過程中你叔叔沒有對你進行侵害

他就沒有什麼違法的證據

你可以向法院起訴

爭奪這個土地的所有權

如果法院把土地判給你了

你叔叔如果依然霸佔的話

那他就違法了,侵占他人財產

嚴重了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父親在農村有宅基地和房屋,他已去世,我能否從城市落戶農村?

17樓:匿名使用者

1、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你父母的個人合法財產,子女有繼承權。

2、配偶,子女為農村戶口,可以繼續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3、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子女戶口均已遷出農村,因此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4、如果使用者去世,村委會有權將宅基地使用權收回,宅基地上的附著物可以拆除清理,或者按規定將該處住宅賣給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

18樓:北京孫鳳起律師

可以,但不是很好辦。具體手續可以與當地戶籍部門聯絡。

19樓:天道酬勤

可以,你現在的戶口是在城市.

我父親奶奶去世了,他們留下的土地還在,但是土地確權給了我弟弟,請問他們的土地我有分配的權力嗎?

20樓:

這個土地說到底還是集體的,是村集體的,個人只是有使用權而已,確權之後就是屬於確權所有人的。

21樓:

你家親戚都去世了,然後你弟弟有證明,你什麼都沒有,你就沒有權利管,所以你就不要多想了,然後你就給你弟弟,你分配啥

2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確權都是你弟弟的了

我父親去世了,我們不在乙個戶口本上,我可以繼承他的土地嗎?

23樓:中原小象

如果在乙個村,是可以繼承承包權的。如果離開了這個村,或者轉為城市戶口,則本村村委會會收回土地。

24樓:風塵世射手

土地所有權歸國家 集體所有 你父親只有使用權 在乙個承包期未到調整時 你可以使用你父親的地

2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不可以了,土地可以是要被收回的,不然登陸:法律諮詢吧問哈律師們 。

我家的地馬上要佔了,爸爸已經過世,我有權利分爸爸那份土地嗎

26樓:月戲潭水

如果你爸生前還對這塊土地擁有所有權的話,可以接著看下面的內容。

首先看是否有遺囑,如果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按照你的情況,你毫無疑問地有繼承這塊土地的權利。你祖父母、媽媽還有你的同胞兄弟姐妹們,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這塊土地,而且繼承的份額是相等的。

具體的,你可以看一下我上網給你搜的相關資訊。

1、首先應該確定哪些是死者的遺產?這在繼承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一樓的說法易給人誤解,不是把遺產的一般先分給配偶。

而是如果死者有與他人共同所有的財產時,應該先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財產才屬於遺產,按照法律的規定繼承。

2、其次應該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3、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體參考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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