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有沒有對等執行這一說呢,強制執行一年了,還沒有結果,執行局說被執行人名下既沒房又沒錢,人也找不到,法院找不到人嗎?麼辦?

時間 2022-03-30 05:05:11

1樓:泡芙小白

1、強制執行有沒有對等執行這一說呢?

沒,從沒聽說過! 各自執行各自的就行,哪有說你這邊不執行,我這邊也就不執行的。法院作為**機構,其權威性不應該由個別人的論斷來左右。

2、法院這樣對等執行合法嗎?

對等無法律依據。 在執行中,存在問題。

你不想改名字,可以啊,但是你應該提出書面異議或者申請復議,不應該拒不執行。 對於對方拒不執行的,好啊,你們還以申請叫其支付延期履行金。重的還可以叫法院將其拘留。

對方不支付撫養費,那就更不對了,特別在你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方還每年拖欠撫養費就大大的不對了,而且法院的執行方案明顯不怎麼樣。你可以申請從對方工資裡面扣除每個月的撫養費用,直接劃撥到你的賬戶上,用於撫養子女的啊!

3、有沒有什麼樣的條款、依據呢?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4、對於更改小孩子的姓氏上,確實沒有必要跟他們計較。因為我國法律賦予了公民的姓名權,你作為小孩子的監護人,可以幫小孩改姓名的,別說乙個姓了。而且小孩成年以後,也可以自己申請改姓名的。

這裡有一點,還要考慮小孩子的意見。

5、關於法院判決小孩改跟父姓確實無任何的法律依據,因為姓名權是屬於小孩子的,不過鑑於小孩子現在未成年,不具有民事行為權利,所以其監護人代替其行使部分權利,所以可以給你小孩子起名字。但是小孩拒不同意改姓的話,法院也不能強判啊。

法院應該是民事調解,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想叫你們各讓一步,少動干戈乙個方案。你同樣完全可以拒絕的。

2樓:

如果實在不理解,拿不定主意,可以找個律師幫助**,進行了解諮詢。

3樓:匿名使用者

我靠!見過賤的沒見過這麼賤的男人

不過這些似乎是一面之辭啊=。=

強制執行一年了,還沒有結果,執行局說被執行人名下既沒房又沒錢,人也找不到,法院找不到人嗎?麼辦?

4樓:勞動法行家

1、申請執行人可以積極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2、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義務是否能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於被執行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 確無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無法查實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財產線索 的,申請執行人需要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不能實現的後果。

我己申請強制執行了一年,法院為什麼一點訊息都沒有呢?

5樓:黑刀

去上一級人民法院再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在法院強制執行中,如果卻沒有錢可以執行,又該怎麼辦?

6樓:雲上律說

兩方面來看。

對於申請執行人而言,如被執行人沒有錢可供執行,可申請法院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另外,部分地區試點實行,個人債務清理制度,類似企業破產清算的方式進行處理。

對於被執行人而言,首先得履行申報財產的義務,然後受到個人徵信、限制高消費等一系列負面影響。

7樓:洛弋殘雪

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對其處以法拘留、罰款,並強制追回被轉移的財產用以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執行申請人無論什麼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了可執行的財產即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永遠不會過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公布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8樓:阿門阿前乙隻小蝸牛

法院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說沒有錢,應該根據其是真的沒錢,還是有錢不還,兩種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1、如果被執行人真的是沒錢且無擔保人,而使法院無法執行,法院就會裁定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了,再恢復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對於這種情況暫時只有等到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申請法院繼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有執行擔保人的話,在被執行人無法履行償還義務的情況下,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擔保人為共同被執行人,促使其履行賠償義務。

2、如果被執行人稱自己沒有財產,但是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發現,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就夠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樣法院就可以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這也是法律處理打擊老賴的手段。

拓展資料:

1、《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2、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9樓:假裝是個小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如果對方確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那麼法院只能中止執行,等到對方有財產時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如果有財產或者你提供了財產線索,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在法院按照程式執行後,可以將執行財產支付給你。對方有財產是你拿到執行款的前提條件

法院的辦事效率。一般情況下,申請執行案件,法院先立案。立案後再將案件轉到執行法官處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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