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監理師
肯定是寫名字一方的。他怎麼知道你們是夫妻呢?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有3種情況:
1、在貸款時,你們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還貸有不良記錄就將記錄在雙方各自名下;
2、在貸款時,你們向銀行提交的材料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等能證明你們夫妻關係的材料,銀行可能在錄入資訊時將你們的情況錄入個人徵信系統,也有可能將不良記錄記在雙方名下;
3、在貸款時,你只是乙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並且只是乙個人還貸,銀行不清楚你的婚姻狀況,在輸入資訊時,只在個人徵信系統中錄在你的名下,那麼不良記錄就不會體現在另一方的名下;
總之,你如有這種情況,應去銀行查詢一下你的個人徵信,看看具體情況,每個城市對這種情況人民銀行掌握的尺度略有不同。
如能幫上你,可否給好評。
3樓:曲奇大哥的球迷
1、在貸款時,你們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還貸有不良記錄就將記錄在雙方各自名下;
2、在貸款時,你們向銀行提交的材料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等能證明你們夫妻關係的材料,銀行可能在錄入資訊時將你們的情況錄入個人徵信系統,也有可能將不良記錄記在雙方名下;
3、在貸款時,你只是乙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並且只是乙個人還貸,銀行不清楚你的婚姻狀況,在輸入資訊時,只在個人徵信系統中錄在你的名下,那麼不良記錄就不會體現在另一方的名下;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日後要貸款,夫妻其中一方有不良記錄都會有影響的.
婚後買房有一方有信用逾期可以只寫一方名字嗎
夫妻一方有信用不良記錄,只在購房合同上寫乙個人的名字,能申請下貸款嗎 5
5樓:博主狩坊
調查貸款人徵信記錄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夫妻任何一方有過六次以上逾期還款記錄,另一方信用記錄良好,房貸買房也會被拒。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雙方在法律上是乙個經濟實體,商業銀行在考察個人信用狀況以決定是否發放房貸時,要同時考察貸款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
6樓:
可以的,只要不是那個信用不良的人的名字就行,但是貸款要自己做好收入證明等流水明細
7樓:夏小妹丶
寫那個信用良好的人的名字,可以貸款的
婚前一方貸款購房成功,但是婚後能否公積金共同還貸(另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8樓:監理師
可以的,帶上結婚證;房產證,貸款合同到貸款銀行辦理公積金衝貸手續。
一次信用不良記錄不影響。
房產證不加名也可以,有結婚證和戶口本就可以。
婚後貸款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9樓:一老夫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公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所有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
11樓:笑呵呵的蝦糕
你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購買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買房時因夫妻一方有銀行不良記錄能貸款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已婚人士辦理貸款,銀行檢視徵信記錄是以以家庭為單位的。已婚,銀行在審核時會對本人和配偶進行審核,其配偶的不良徵信記錄有可能會影響到房貸申請。即使以夫妻一方名義貸款買房,貸款人徵信記錄良好,若其配偶多次逾期還款,銀行在放貸時會更加謹慎。
不過銀行審貸時更看重貸款人信用記錄,若貸款人配偶徵信記錄不佳,銀行審貸時會更加謹慎,但並不意味肯定不放貸。若逾期行為非有意,可向銀行說明情況,出具相關「無意逾期」證明,這種情況通常不會拒絕放貸。從逾期次數看,銀行對於辦理貸款可能執行的標準有:
減低貸款成數,提高貸款利率。如果是首套住房貸款的情況下,很可能不會享受貸款利率優惠。但若夫妻一方兩年內連續三次逾期還款,或累計六次逾期還款,貸款會被拒絕。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貸款,但是無法享受到貸款的優惠政策,而且對於還貸會規定得非常嚴格.
夫妻一方買房子另一方信用記錄不好有影響嗎
15樓:鑽誠投資擔保****
夫妻一方有信用不良記錄會影響另一方申請房貸。
以夫妻一方名義貸款買房,即使貸款人徵信記錄良好,若其配偶多次逾期還款,銀行也會懷疑家庭還款能力及信用程度,在放貸時更加謹慎。若夫妻一方兩年內連續三次逾期還款,或累計六次逾期還款,銀行都會拒發貸款。
銀行對貸款人的徵信要求是:當前不可逾期,近半年內不能有兩次逾期,兩年內不能連續3次,累計6次未按時款。
16樓:龍灬妞
已經結婚,就沒有一方買房的說法了。一方信用不好,估計不行。之前我家買車的時候,就是夫妻兩人的信用都要查。估計買車和買房貸款應該差不多吧。
如果婚後夫妻共同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7樓:麥穗兒談教育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買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擴充套件資料:
一、夫妻的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
1、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2、生產、經營的收益: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資訊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只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
在財產的分割方式上,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這適用糧食、現金、存款等可以直接分割、不會產生價值貶損的財產。
(二)價金分割或**補償:對於車輛、字畫、古董等無法直接分割的財產,可以將實物進行變賣,將變賣取得的價金予以分割這就是價金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該財產的,該方可以將共有物作價,並將作價的一半付給另一方作為補償,這稱為**補償。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考慮因素:
(一)考慮財產的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財產特別是生產資料不宜分割,否則將損害財產的效用或者經濟價值,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同時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對不宜分割的財產要作為乙個整體的分割。
(二)考慮一方學習和工作的需要:夫妻一方在學習或工作上對某項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優先考慮該物品分給這一方,如果雙方都需要,則考慮哪一方更需要。
(三)考慮生活的需要:對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五)考慮對家庭付出的大小:雙方當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如果分割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則應當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中補足。
(六)考慮是否存在過錯:在司法實踐中,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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