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合同附隨義務是相對於合同主義務的法律概念,訂立乙份合同的主要性質和主要目的決定了合同的主合同義務,而附隨義務種類很多,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的附隨義務有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訊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
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或要求保密的資訊、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洩露。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樓:狂醉傲客
合同的義務一般包括兩種: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的、必備的,並用以決定合同型別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標的物,並轉讓其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均是給付義務。
附隨義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合同的性質、目的及交易習慣而附帶產生的義務.附隨義務分為獨立的附隨義務和非獨立的附隨義務。獨立的附隨義務有時也稱從給付義務,指債權人可獨立訴請債務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利益的義務。
例如不動產買賣,出賣人應當將不動產的產權證明檔案交買受人;**人實施**活動應將**事務進展情況向被**人報告並將為被**人取得的權利和利益轉移於被**人;債權讓與人應將債權轉讓證明檔案交受讓人,並告之有關債權之一切重大情況;某些動產的轉讓出讓人應將有關的證明檔案、單據(如發票、保修卡、執照等)交付於受買人,若合同當事人違反獨立的附隨義務,將產生合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及其它不完全履行等後果,他方當事人可據此訴請法院強制履行。
非獨立的附隨義務指不可單獨訴追的義務。這種義務不能單獨訴請債務人履行,依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非獨立的附隨義務主要有: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通知義務、說明義務、協助義務、保密義務、忠實義務。
什麼是後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合同附隨義務的
3樓:未來法律
您好,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必要的注意義務。而合同的附隨義務是相對於合同的主義務而言,是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以外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後合同義務又稱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兩者的區別主要就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先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付隨義務則是伴隨著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我還是贊成王利明的觀點,先合同義務只是付隨義務的一部分,而付隨義務要包括先合同義務,只是為了締約過失責任而區分。
什麼是合同的締約?什麼是違反法定附隨義務?什麼是先合同義務?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締約--締結、訂立條約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先契約責任,有的學者直接稱為締約過失。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違反合同的附隨義務應當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5樓:華律網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違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依法依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6樓:贏了網
隨附義務是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通知、協助等義務。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過錯沒有履行相應的隨附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其損失。
具體還應該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以及實際損失情況判斷。
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1、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關於違約條款有詳細描述的,按照合同執行。
違約行為中,合同沒有涉及的,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者司法途徑。
考慮到未來雙方還要繼續合作的話,建議協商解決。
按照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不同,**可分為
9樓:十月花非花
按照股東權利的不同,**可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
1、普通股**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參與公司經營的表決權。普通股股東一般有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有表決權和選舉權、被選舉權,可以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
(2)參與股息紅利的分配權。普通股的股利收益沒有上下限,視公司經營狀況好壞、利潤大小而定,公司稅後利潤在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了公積金並支付優先股股息後,再按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但如果公司虧損,則得不到股息。
(3)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當公司資產增值,增發新股時,普通股股東有按其原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的優先權。
(4)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
(5)公司破產後依法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不過這種權利要等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權利滿足後才輪到普通股。
2、優先股的優先權有以下四點:
(1)在分配公司利潤時可先於普通股且以約定的比率進行分配。
(2)當股份****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可先於普通股股東分取公司的剩餘資產。
(3)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公司經營參與權,即優先股**不包含表決權,優先股股東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在涉及到優先股**所保障的股東權益時,優先股股東可發表意見並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4)優先股**可由公司贖回。由於股份****需向優先股股東支付固定的股息,優先股**實際上是股份****的一種舉債集資的形式,但優先股**又不同於公司債券和銀行貸款,這是因為優先股股東分取收益和公司資產的權利只能在公司滿足了債權人的要求之後才能行使。
先合同義務的含義是什麼?
10樓:
概念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1]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淵源古典合同法理論認為,只有在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才負有合同義務。然而現實生活中,許多糾紛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而此時合同未生效,依照古典合同法理論締約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也違背法律的正義、公平理念,基於此開始了對先合同義務理論的研究。最早對該理論進行系統、深刻、周密研究的當屬德國法學家耶林,其在2023年發表了《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與不成立時之損害賠償》一文中指出:
契約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不能成立時,有過失的一方是否應當就他方當事人因信賴契約有效成立而遭受損失負賠償責任?對此耶林認為:「法律所保護的並非僅是乙個業已存在的契約,正在發生中的契約關係亦應包括在內。
否則,契約交易將暴露在外,不受保護。締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犧牲品!」「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於此信賴而發生的損害」,耶林學說的貢獻之一在於將當事人因締約行為而產生的關係歸結為一種類似契約的信賴關係。
締約上的過失破壞了這種信賴關係,法律應保護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此後,各國對先合同義務理論的研究都是沿著耶林這一思路進行的。隨著實踐的發展,該理論不斷得以完善
11樓:enjoy我愛你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
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合同關係作為一種當事人之間的特殊結合關係,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訂立需要有乙個逐漸發展的過程:要約人發出要約,承諾人做出承諾。
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之間必然有乙個接觸磋商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隨著當事人之間信用關係的增強,先合同義務逐漸產生。這種義務如果在當事人的心中不成為義務,當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為,不考慮相對方,則可能要有悖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2樓:仇霞英
你好!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有以下特徵:
1、主體是特定的,締約合同的雙方;
2、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3、是一種法定義務『、附隨義務;
4、始於要約生效,終於合同生效;
希望回答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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