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的低保屬夫妻共同財產嗎,丈夫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2-04-09 03:10:11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就象是乙個人的工資一樣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樓:孫法官說法

您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樓:改變並不可怕

不屬於,現在新婚姻法財產都是個人的

我老公是低保戶,我能買車嗎?戶口不在他名下

5樓:剛榮

正常情況下不可以,因為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家庭財產以及所有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你可以買車的情況來看,你家經濟情況不錯,你老公成為低保戶手續肯定也不正常,沒查到當然沒事,一旦被舉報,肯定是會被查處的,夫妻兩地分居也不一定保險。

6樓:師苒

什麼意思,你戶口不在老公名下,你老公又怎能成低保戶,這樣的現實情況買車可能不太合適。

7樓:閆超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我想諮詢一下,我老公有低保我可以購買車嗎?我們之前是不在乙個戶口本上,現在戶口弄在一起了!

回答正常情況下不可以,因為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家庭財產以及所有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你可以買車的情況來看,你家經濟情況不錯,你老公成為低保戶手續肯定也不正常,沒查到當然沒事,一旦被舉報,肯定是會被查處的,夫妻兩地分居也不一定保險。

你老公是低保戶,既然你有經濟能力買車,可能會被取消低保戶的資格,低保戶是以家庭為單位的,不是以個人為主。

提問那這種情況下怎麼處理呀!我們家有車,想過戶在我的名下!是不是如果過戶到我的名下也可以查的到呀?

那如果戶口不在一起呢,有結婚證什麼的!這種如果說夫妻之間購買房子了怎麼處理、房產證又寫誰的呢?

回答既然您丈夫的城市低保戶了,如果您有

農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

家庭經濟狀況不能夠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以及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的是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並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家庭經濟狀況整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的,但是家庭的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但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提問好的,那現在這個情況,如果家裡有低保,這個車過戶給誰比較合適呢!

關於你說的那個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這個要怎樣分戶獨立提出申請,要是之前申請了低保,但又被查出來名下有車,這個低保被收回了,這個車可以過戶給夫妻的另外一方嗎?

回答如果查出來您名下有房有車的話,你這個低保是會被取消的。低保是以家庭為單位了。

提問關於你說的那個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可分戶獨立提出申請是什麼醫生呀?

回答這個只是有相關的規定,允許這樣這個屬於乙個特殊規定,如果您符合該要求的話可以到民政部門進行申請。

提問我們是之前辦理了低保後來被查到名下有車又給取消了,想問一下這個條件下,名下的車可以過戶給夫妻的另外一方嗎?戶口本在乙個戶口上或者不在乙個戶口上都可以去到民政部門進行申請嗎?還是沒有解決這個車過戶給誰更合適!

[捂臉][捂臉][捂臉]

回答只要您夫妻雙方名下有房產或者是車產的話,這個低保就會被取消的低保是有一定條件的。您既然能夠有房產和車場,那麼您就不屬於低保戶了,這種情況過戶給誰都是沒有用的。

更多17條

8樓:魁山人家

你老公是低保戶,你還有能力買車?既然你有經濟能力買車,請問你老公又是怎樣被評審上低保戶的?低保戶是以家庭為單位的,不是以個人為主。

男方是低保,女方提出離婚後,女方買車,後來又復婚了,這個車對男方的低保有影響嗎?

9樓:高樂高原創

男的本身有低保,和女的離婚後女的買了車,現在又復婚了,那這個車對男的還是有影響的,對於低保的申請標準是家庭中沒有房子車子還有就是經濟條件不好,收入能力低於正常生活標準的,他老婆都有能力買車,說明還是有錢啊,只要民政部門去調查立馬就會給你取消了,而且這種事情在如果是農村或者城市裡被村里舉報或者社群居委會查出來也是會被取消資格的,不過如果把車過戶給別人不在自己名下就問題不大

10樓:突刎聳渤挪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低保待遇關關於低保諮詢相關政策

丈夫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1樓:華律網

很多人諮詢我的時候都會問到,我婚後的所有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說這個問題。我國《婚姻法》第17條對於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約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針對以上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我國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是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年功工資六大部分組成的。

而這些工資都包含在婚姻法17條規定的範圍內。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割。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2樓:冷冷清秋羊羽

丈夫的工資當然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3樓:律生活_律師

您好,屬於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律生活網。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屬於婚姻期間的工資所得,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5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如果沒有財產約定,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

16樓:匿名使用者

算共同財產,有其他情況除外。

17樓:傻子

只要不離婚,法律上是屬於兩人共同的財產的

18樓:法律快車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財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男方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9樓:華律網

很多人諮詢我的時候都會問到,我婚後的所有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說這個問題。我國《婚姻法》第17條對於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約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針對以上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我國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是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年功工資六大部分組成的。

而這些工資都包含在婚姻法17條規定的範圍內。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割。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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