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管理**
做這種上司的下屬會身體很累,但在某種意義來來說我就是屬於這種上司,只是我沒有私心重。我可以把我下屬的一些方法告訴你。就是工作做得要速度適中,不能快也不能慢了,要掌握在,正好下班做完公司的正事就好,這樣就沒有再給他額外的工作了。
同時他們也會不定期的提醒我一下,就是:「頭,可以了吧,在這麼工作,我們的身體倒是沒什麼問題,但偷你的身體要是累倒了,你說你讓我們在上哪去找像你這麼好的頭了!」至於私心重的,我只遇到過乙個,而對付它的方法就是,盡量在他眼前消失,問你會什麼,千萬不能說會,平時在他面前就是什麼都不會,讓他找不到你,就算找得到你,你也不能為他做事。
同時對他的一些不良行為當作沒看見!
推卸責任,搶別人功勞。做這種上司的死啊贖回心裡很累。先說推卸責任好了。
在做事時,一定要小心再謹慎外加……,也就是做到在你的這個環節上不能有疑點的紕漏,讓他想推卸到你這都推不過來。同事你還要幫你的上司謹慎,讓他沒有推卸責任的機會。至於搶別人功勞。
你只要在叫給上司的錢一瞬間告訴幾個不怕事的同事就行,如果到時他真要搶,也有人幫你說話,同時每次有功下到你們科室的時候,你可以說你的功勞沒有他這個上司是不可能有的,久而久之他也就不會去搶你的,因為有你的就會有他的。 事實證明,對付小人的關鍵是團結同事,發揮才智,讓他當場現形,遏制住他的勢頭。如果礙於情面或講君子風範,吃虧的只能是自己。
但是,你能就此忍氣吞聲嗎?絕對不行,否則,他們會越發囂張,你會愈加倒霉。惟一的辦法是打起精神、鼓起勇氣和他們鬥智鬥勇。
讓我們開動腦筋,一起給小人診斷診斷,開個有效的處方。
2樓:
這種情況一般都會發生在國企當中,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無論你怎麼努力,有多大能力,付出多大代價,都無法取得老闆的信任,因為他本身就是乙個自私的人,沒有擔當的人,所以只有乙個辦法走人。
3樓:晁從筠
應該告訴他,責任意味著從我做起,從現在開始,從小事做起。企業的效益是暫時的困難。我們都想節約用電,一張紙,少打不相干的**嗎?
員工的責任決定著企業的命運。在一些員工看來,認為只有那些有權力的人有責任,他們只是乙個沒有責任的普通員工。企業是由每個人組成的。
他們有共同的目標和共同的利益。因此,企業中的每乙個人都肩負著企業生存、繁榮和失敗的責任。不管你的職位高低,這個責任是不能推卸的。
4樓:
下屬應該大膽的去幹,用心把所有事幹好,讓領導放心
5樓:做乙個愛學習的孩子
那就自己頂著吧
領導就是這樣
把責任都推給下屬
想罵誰就罵誰了
6樓:心心靈珠
學會處理問題,解決問題。
法律職場人物訪談
7樓:
呵呵,你問錯地方了,你最好去法律專區問這個問題,這個專區主要是涉及就業問題的,大部分都是回答問題者都是從事人事工作的。
2.法律如何規範我們的職場行為?
8樓:書曉山
法力是可以規範我們的職場行為的,我們在這個社會上要遵循一定的法則,超過一定的底線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關於職場法律的一些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一、1、既然畢業證「要七月份才能拿到手」,你就還不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你還應算是在校生。
2、「單位的人事給我說沒拿到畢業證的時候不能籤勞動合同,否則是違法的。 只能先簽訂勞務合同」:這說法沒有錯誤,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二、關於你的問題:
1、「沒拿到畢業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只能簽訂勞務合同的做法是否正確?」:是不能簽定勞動合同。只簽勞務合同不違法。
2 、「她還說沒畢業證不能上保險等等,那我遇到什麼事情的話不是沒保障了嗎?」:
(1)不能上的只是勞動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社保,即五險一金,但其他商業性質的保險完全可以上。
(2)你遇到什麼事:不是沒有任何保障,只是不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請求工傷待遇等保障。
(2)但你可以依據你與公司的勞務合同,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 、「如果我提前做個假證應付他們 ,他們是否會查出來? 對上保險,還有檔案那方面是否會有阻礙, 或是會影響到以後?」:
(1)呵呵,他們「能不能」查出來,只有他們自己知道了,我無法猜到。但可以告訴你的是:如果他們想查是很容易的:畢業證書真假可以從網上查的。
(2) 如果被查出來:也就不能再視為勞動關係,所繳納的社保等都無效。至於以後,如果你到距此地較遠的其他單位工作,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3)但是:你還有幾個月就可以拿到畢業證,冒這樣大的風險,我認為不值得。
4 、「再等幾天我就要去上班,上班前還要和人事具體談些事情,我要著重談些什麼?」:
(1)目前的合同,只要應有工資待遇、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條件、上不上保險、加班費如何計算等。
(2)有畢業證後簽定勞動合同時:主要是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試用期等應談好並在合同中明確,還有是否允許換崗、轉崗等。
職場中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10樓:回味經典仔
試用期勞動法:試用期不能多於6個月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合同期不足3個月,不得訂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應依法繳納相應社會保險
單位解約要有合法理由,並提前30天通知或多支付1個月工資
詳細了解請參考: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描述
試用期與員工解除合同四大要件
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戶籍關係等);
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要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單位不能兩次試用同一人
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該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結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又招用該勞動者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結束後,勞動者無論是在合同期限內變換工作崗位,還是合同期滿後再次續訂合同時變換工作崗位,用人單位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詳細了解請參考: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描述
簽約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勞動者為保護自身利益,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關係到自身利益的事項如工資標準、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
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了解。如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簽約須知:常見的無效勞動合同
口頭約定合同
一邊倒合同
脅迫合同
無保障合同
附帶保證合同
真假合同
抵制性質合同
詳細了解請參考:常見的無效勞動合同
雇主責任
相關參考:常見的無效勞動合同
辭職離職
工精神病發病期間辭職無效
勞動法規定,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勞動者辭職,到底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三日,試用期滿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他請參考:《勞動合同法》
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崗位變動
用人單位不可隨意變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可以任意調動崗位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本人或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調動何種崗位用人單位有完全決定權嗎?
用人單位的調崗不是隨便的調,而是應從更加理性和人道地對待員工。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崗位使之盡可能地勝任好工作,以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故意提供勞動者不能勝任的崗位,此種調崗應屬惡意,因而以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是違法的。
公司支付補償的行為並不能使其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合法化。
加班企業不能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辭退員工
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式和限度規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詳細了解: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權利義務
工傷後能享受的待遇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詳細了解:工傷賠償,工亡賠償 >>
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可以任意調動崗位嗎?
在看病難、看病貴等話題廣受熱議之際,一些勞動者還表達了另一層擔憂,即病假工資問題。勞動保障部門為此發出提醒,用人單位在員工看病期間剋扣其病假工資,屬於違法行為。
詳細了解: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動者的競業禁止義務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適用範圍、期限以及補償方式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規定:「…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更多參考:勞動合同法 競業限制
無勞動合同員工權益也受法律保護
請參考:無勞動合同 權益保障
僅2種情況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詳細請參考:什麼情況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常見問題
就業協議並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在就業協議中,雙方約定了工作期和違約金就不必再簽訂勞動合同其實是一種錯誤的理解。在明確勞動關係以後,求職者應該及時注意單位是否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防止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權益受到侵犯。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跳槽」行為將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勞動合同是試用期結束籤嗎?
由於在試用期內,員工為企業提供了勞動,企業也為員工支付了報酬,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頭繫。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在單位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而不是等到試用期過了再簽合同。
職工拒簽合同 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不用付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合同期滿不續簽,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所在公司嗎?
從法律上說,合同期滿不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當然,為了雙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金
詳細請參考:賠償辦法
求職相關法律法規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形容人推卸責任的成語,形容一個人為了推卸責任 ,而找了許多爛理由而來掩飾自己過錯。成語有哪些 。
我是一個麻瓜啊 一退六二五 原是珠算斤兩法口訣。比喻推卸乾淨。委罪於人 委 推委。把罪責推卸給別人。避重就輕 指回避重的責任,只揀輕的來承擔。也指回避要點,只談無關緊要的事情。敷衍塞責 塞責 搪塞責任。指工作不認真負責,表面應付了事。互相推諉 諉 也作 委 推辭 推諉 把責任推給別人。彼此之間互相推...
我男朋友是不是在推卸責任,逃避以後在一起
信任是兩個人在一起的基石 只要信任在,條件不成熟異地念也有成功的 同樣,也有很多是畢業的那天,就是分手的時間關健看雙方對感情的認真程度 看你的描述,他說這些話有幾種可能 1 他自己壓力也很大,很迷忙,找不到方向 2 想跟你分手,只是不好意思直接對你說 3 這個男人就是沒有責任感,遇到問題只會逃避見意...
團隊意識差,出事第乙個推卸責任的星座有哪幾個?
團隊意識是人們的一種主動性意識,這種意識只能靠自己的想法來決定。當乙個人能夠有乙個良好的團隊意識,把自己融入整個團隊當中,盡自己最大能力發揮作用,可以讓整個團隊變得更好,而有的人則沒有良好團隊意識,每天在團隊當中混水摸魚,出了事以後第乙個就推卸責任,這樣的人在團隊當中也會拖整個團隊的後腿。那麼你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