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在法定節假日安排上班,但是只給當天工資,而沒有三倍的補償

時間 2022-04-20 16:50:1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所述,分析如下:不可以拒絕上班,未發加班工資與拒絕上班沒有因果關係,同時:1、糾正你一點,三倍工資不是補償,就是正常工資;2、針對未發加班費問題,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依據詳見下述勞動合同法第85條,但提醒你如果舉報可能會導致單位找理由解除合同,畢竟用人單位更強勢,除非你決定離職並放手一搏,否則建議你不要舉報。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拒絕上班,合同法規定沒有特殊情況員工不可以拒絕上班,至於工資可以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如果因此而被廠開除的,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進行申訴。

公司在法定假日上班,員工可以拒絕上班嗎?

4樓:s親友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於貫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並嚴格按法律規定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五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和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和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等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在以上五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不經協商就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節假日上班未按勞動法規格支付雙倍工資是否可以索賠?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可以要求廠裡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欠發的加班工資),如果廠裡拒絕,可以去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解決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並沒有違法啊.

說是說2倍的工資,但具體計算時要打七折的,也就是說公司雙休日加班最低給1.4,平時加班最低給1.25

別說不合理,勞動法就是這麼規定的

節假日上班三倍工資,公司以補休的方式代替三倍工資,勞動法上可以這樣子嗎? 50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支付平常工資的3倍,如公司安排補休,仍需支付2倍工資。

8樓:黃燦培律師

法定節假日在法律上來說是不允許的,員工可以明確拒絕,堅持要求發放工資。

9樓:阻擊手就是狙擊

不可以,打勞動局**12333投訴求助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假日安排工作應當支付加班費,休息日不能補休的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工作的300%支付工資報酬,不能安排補休代替;在連同法定假日一併放假的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工資2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法定節假日上班,其工資應該如何計算?是按3倍呢還是4倍?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節假日(比如:五

一、十一、元旦、春節)是按照3倍工資發放,周

六、週日是按照2倍工資發放的。

12樓:白色花洋

所謂三倍加班費是另外結算的,不包含在你的正常月工資裡面。

「若當天上班,單位應支付其另外3倍的加班工資。」這個理解是對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3倍的概念就是連你本身的那1倍也算在內的!

有誰知道在工廠上班做計件,星期六,星期天上班算正常上班,沒加班費。這樣算不算違反勞規定。

14樓:騎在柳樹下

親,算違反勞動法!因為星期六,星期天國家法定休息日!上班肯定要付加班費!

15樓:梅田北斗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 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補休還是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

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

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二、如何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16樓:flying一塵

你可以選擇週末不上班嗎?如果不能就算違反勞動法了,可以去勞動局反映。

17樓:匿名使用者

要都能按法律執行早就和諧社會了

18樓:永不-_-回頭

不算因為是計件的沒有休息

19樓:鍾愛

算。週末上班有加班費的。

法定節日不放假,不算加班合法嗎?

20樓:簡簡單單

1、法定節假日不放假,不算加班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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