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1.「打算在房照上寫上我一家三口和她自己的名字,我家出三分之一的房錢」,在辦理房產登記(即申請房產管理部門確權並發給《房地產權證》)時,可以申請把樓主的一家三口作為共有人登記在案,可以是按份共有(明確每個共有人名下各佔所有權的百分比),也可以是共同共有(不明確具體份額,但是在勢必要處置分配時各共有人按照均等分配原則處理)。
2.「之後如果奶奶另立遺囑,不想給我家此房,法律將如何分此房?」如果樓主的奶奶立有遺囑,在樓主的奶奶去世後處理處理房屋產權的原則是:
a.樓主的奶奶的遺囑,只能處理其自己名下房屋份額的部分,如果有處理其他人名下財產(例如樓主一家三口名下的房屋部分)的遺囑內容,則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可不予執行。
b.樓主的奶奶的遺囑處理其自己名下房屋份額的,按照遺囑內容辦理。
c.如果樓主的奶奶沒有遺囑,或者遺囑完全無效,則按照《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原則辦理(後述)。
3.「如果我父親去世,奶奶還在,我和媽媽是否還有權得到此房」,樓主和樓主的媽媽尚不能得到該房屋的全部產權。因為,樓主的奶奶名下的房產仍然在奶奶的名下,而樓主的父親沒有遺囑的話,則其名下的房產應由樓主的奶奶、媽媽及樓主三個人共同繼承(假定沒有其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也是均分樓主的父親名下的那部分房產份額,所以,樓主和樓主的媽媽不能得到全部產權。
4.「如奶奶不在,我和媽媽能得到房子的多少作為遺產?」此處依據樓主的敘述推斷:
樓主的父親先於奶奶去世,因而只談到「我和媽媽能得到房子的多少作為遺產」(並沒有父親繼承奶奶遺產的問題)——如果這種推斷有誤則結論應不同(樓主的表述不准)。這種情形,法律上稱為「繼承人(指樓主的父親)先於被繼承人(指樓主的奶奶)死亡的」情形,則適用「代位繼承」原則,即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部分。解釋——
「我奶奶有三個子女」,三個子女(包括樓主的父親)都是奶奶的繼承人,父親(繼承人)先於奶奶(被繼承人)去世,則父親應當繼承奶奶遺產的那一部分,由樓主自己——即父親的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而樓主的母親(並不是奶奶遺產的繼承人)則無權繼承。
(姑且按照平均等份共有、每人25%的比例)大致推算一下:
父親去世後,發生法定繼承,奶奶、媽媽及樓主各繼承得8.33%(除不盡,故有餘數,下同),則奶奶、媽媽及樓主各擁有33.33%所有權;奶奶去世後,奶奶的另外兩個子女法定繼承及樓主代位繼承(媽媽無繼承權),應各繼承得11.
11%。最終的房產共有份額構成為:樓主的44.
44%;媽媽的33.33%;奶奶的另外兩個子女各得11.11%。
其中,樓主的媽媽及樓主個人的份額中,既有繼承所得部分,也有原始的共有部分(具體比例,樓主自己可以推算,不贅述)。
當然,如果有遺囑的話(前提是遺囑合法有效,包括樓主父親也有遺囑的話),則應按照遺囑辦理,所推算的比例,沒有實際意義。提醒樓主注意,不要一味地照搬套用。
以上意見,供參考 !
2樓:深圳劉勇
根據物權法,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擁有物權。那麼,房子就是4個人所有。奶奶的遺囑只可以決定房子的4分之一。
如果你父親去世,奶奶還在,你有代位繼承權,你媽媽沒有繼承權。
如奶奶不在,你和其它繼承人共同分割這房子的1/4,能得到多少,要看有幾個繼承人。
3樓:
打算在房照上寫上我一家三口和她自己的名字??實際上寫的誰的名字啊。如果只是她自己的名字,那她想給誰就給誰,你們每份的。
如果寫的你們一家三口和她的名字那她只能處分4分之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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