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由男方父母出資購房,房產證是老公的名字,按揭是夫妻雙方,如若離婚,算夫妻共同財產麼

時間 2022-06-29 09:10:03

1樓:散步的公雞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院如果裁決的話,應該參照這個條文來的。看來房子是老公乙個人的,只是對於你進行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房子是共同財產,所適用的誰首付誰得房原則是指婚前首付,你們婚後買的房子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其父母的首付款,可以作為對方父母的出資,也可以當做借款,如果沒有你夫妻雙方簽字的借條,那麼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的行為只能算做對你夫妻雙方的贈予,是不需要當做共同債務償還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出資購房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評估房屋的現值後,分割首付、已付及增值部分,確認由你老公償還剩餘貸款,房屋歸你老公所有。

4樓:廣東天邊的浮雲

「房產證是老公的名字,按照婚姻法,就算離婚了,房子是老公乙個人的嗎。」那是肯定的。但是你可以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嘛,因為你也有參與供樓呢。

如果你的老公不願意,那就值得你擔心了。

5樓:雙手插兜

不是。按揭的那一部分,是你們兩個人的。

6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按照新的司法解釋

這個只能算男方的個人財產

最好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那樣比較牢靠

婚後買房男方父母出資付首付,按揭由夫妻承擔,房產證上男女雙方都有名字,離婚後財產按新婚姻法是如何分 10

7樓:天津市劉律師

1、房產證上雙方的名字都有,是共同財產,按法律規定,如離婚要分割。

2、至於父母的出資,如無其他約定(例如借條等),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相關法律: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8樓:己南露

寫不寫你的名字都屬於婚後財產,只要你們有國家認可的結婚證,這房子是有你一半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供過,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雲國伍

房產證你們都要名字就各分一半

11樓:

你出了多少,退賠多少

12樓:

不要離婚,有問題解決問題

13樓:大唐無雙在揚州

好聚好散~你掏出來拿回~~就行

14樓:看美女本人

公平!!你理解就知道怎麼分了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要看是否有合同約定。父母給孩子買房屬於贈與的行為,如果父母明確表明贈與其中一方,則屬於單方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6樓:水瓶空潭

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一、財產特徵

1、時間的限定性。

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財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2、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

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7樓:大鬍子說房小助理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屬共同財產嗎?分5種情況:1登記雙方名字,屬共同財產;2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出資方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3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另一方子女名下,屬共同財產。

4雙方父母出資,按出資份額劃分產權;5父母給首付,夫妻還款,屬共同財產。

18樓:法工劉中原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的房也算夫妻 一方的財產,除非父母承諾是送給夫妻二人的。

19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您好!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滿足以下2個條件的情況下屬於個人財產:

1、父母出資全款購房,或者父母出資首付並由父母負責還貸;

2、房子登記在父母的子女一人名下。

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則通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樓:吳濤律師

新婚姻法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1樓:瀋陽民商律師張雨

主要看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2樓:數學神

婚後財產,你老婆有份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有老公乙個人名字,是共同財產嗎?離婚會如何分配?

23樓:匿名使用者

認定婚後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以房產證上記載的姓名為標準,而是看用以買房的財產,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房產是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那麼房產就為夫妻婚後的共有財產,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不改變它是共同財產的性質。

至於離婚時,房產怎麼分割,是可以雙方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訴諸法院。

一般來說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那麼房子預設為為共同共有,離婚時,可以均分房子的份額。

擴充套件資料:《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

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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