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_不拋棄不放棄
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由雙方協商或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將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區別情況地作了規定:一、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予准許。具體是: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譬如鑑定機構未經批准成立,無必要的鑑定器材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知識技能和專業水平;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譬如存在鑑定人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於主要內容沒有問題,但存在一些缺陷(如筆誤等)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二、對於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這裡,既肯定了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權利,又明確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對方提供的鑑定結論時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2樓:漂流的沙鷗
我看了一下檔案,給你算的是九級裡的28;29兩項好象沒有涉及到足後跟大部分位置的瘢痕,還有你有沒有行走功能能受損(比如立足不穩等等)..七極裡30項(對照29項看)和八級裡的37項對照36項看)。我們也不是大夫與專家,專家也只與你的診斷結論直接面對,所以比較難(我個人認為)。
重新鑑定與那發給你鑑定書的市級部門提出申請(他們會詳細告訴你怎麼辦),在向上一級省裡提交各種材料,(在鑑定書到你之手15天內)然後等待那裡的通知。真心希望你好運!
如果對工傷傷殘等級鑑定.不服的能不能重新鑑定
3樓:花絮埋骨柔芳
1.可以申請複檢,對勞動能力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 2.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鑑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對傷殘評定不服的,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即無論是首次鑑定,還是複查鑑定,都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5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申請複檢,對勞動能力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鑑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6樓:二貨亂
角有一處傷疤,傷癒後經羅女士自行委託了司法鑑定,鑑定結論是面部部分器官功能受影響,構成10級傷殘,另醫囑建議羅女士整容。公交車所在公司認為羅女士的鑑定不符合規定,不承認鑑定結果。
故賠償義務人總是希望傷殘越輕越好,賠償權利人希望能夠多獲得些賠款。
受傷人員**終結後進行傷殘評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後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評定。當
事人如果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
定。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鑑定結論,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與法院委託鑑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託鑑定得出
的鑑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於當事人的自行委託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法院委託鑑定後,再次申請重新鑑定並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的,盡量在第一次鑑
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
對工傷傷殘等級鑑定不服,怎麼辦
7樓:華律網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服工傷傷殘鑑定結論的,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1141)
對重新申請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再次申請重新鑑定嗎
9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申請複檢,對勞動能力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鑑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即無論是首次鑑定,還是複查鑑定,都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申請重新鑑定 。二次鑑定會不會影響原鑑定級別 10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申請重新鑑定 後,二次鑑定有可能會影響原鑑定級別。
在對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鑑定時,愛委託的鑑定機構依鑑定委託及相關鑑定標準,獨立地進行鑑定,不應該受到第一次鑑定結論的影響。所以,第二次的鑑定結論是有可能與原鑑定結論不同,所鑑定的傷殘等級也可能與原鑑定結論不同。
12樓:北京文律師
有這種可能,不管第二次鑑定結果如何都按照第二次的結果為準,但如果兩次鑑定結果相同則鑑定費需要申請方承擔。
13樓:匿名使用者
重新鑑定,應該依據第二次鑑定結果為準,第一次結果作廢。
14樓:無錫陳雨律師
既然是重新鑑定的話,就按照現有的證據來進行鑑定,和原鑑定沒有關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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