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不容置疑,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有許多問題不容忽視,如: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認定;子女撫育問題難處理,財產狀況難以查明,離婚的目的難識別,調解前置程式難落實。基於離婚案件的上述特點,我們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慎用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
一、嚴格界定離與不離的標準該類案件由於在審理時,被告既未到庭答辯,又不能提供證據,法官難以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並綜合雙方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的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擴大事實,甚至還編造一些不屬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有的夫妻為逃避債務,一方外出,而另一方稱其不落不明提出離婚,還有的夫妻為躲避計畫外生育罰款,在女方懷孕期間外出,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所以對該案件的審理更要嚴格審查其離婚目的的真實性,對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在**前應向原告釋明舉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如原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符合《》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法院應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或原告有其他證據證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亦應判決准予離婚,如果原告提供不了以上證據,應依法判決不准予離婚。對於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不同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該類案件**後不要急於下判,庭後還要找被告詢問其對離婚子女財產的意見,要做雙方的調解工作,盡可能以調解結案,如調解不成,要結合雙方的陳述和被告的答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綜合分析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判決離與不離。二、要妥善處理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由誰來撫養,應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對下落不明的缺席離婚案件的審理,原告如果同意撫養子女就判決由原告撫養,如果原告不同意撫養應做調解工作,爭取原告同意撫養,如果原告執意不同意撫養,也應判決歸原告撫養,因為被告下落不明,如果判決歸被告撫養,也無法執行,判決等於一紙空文,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原告如果同意撫養子女並主張撫育費的,做原告工作讓其放棄撫育費的主張,並告知,等被告有下落時再另行主張撫育費,如果原告不同意放棄撫育費,執意主張此項請求的,判決撫育費的數額也不宜過高。
三、要慎重由於被告不出庭,財產情況只能有原告的陳述和其提供的證據,有些案件的原告在**審理時對隱瞞,審判員更難以查明真相,所以,在財產分割時,不能僅憑原告的陳述來判決,不但有原告的陳述更應該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做出判決。對下落不明的缺席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必須查明事實,有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能下判,否則不判,告知原告待有證據時可另案訴訟。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後要找被告對其財產情況進行詢問,如果原、被告陳述的財產情況完全一致且沒有爭議的應做調解工作,爭取在財產方面達成協議,如達不成協議再下判決也不遲,如果經詢問被告陳述的財產情況與原告的陳述不一致,爭議較大,應告知被告按新的證據舉證,進行第二次**審查後下判決以防止被告不出庭應訴,接到判決後不服上訴或上訪。
四、調解程式不可忽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式不同於其他案件的訴訟程式,應當進行調解,調解既包括雙方進行調解,又包括單方進行調解,對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審理的離婚案件在庭前、庭中、庭後,要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盡可能動員其撤訴。如果原告不撤訴,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判決不准離婚,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判決准予離婚。
2樓:與各位同行
一,對原告的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對被告的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或者繼續**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是什麼?
3樓:金果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擴充套件資料:
一、原則:不能缺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定了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審理的原則。
其法理在於:
1、離婚案件屬於解除夫妻身份關係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僅憑原告單方面陳述或者客觀的證據難以證明,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債務也難以查明。
2、離婚判決的不可逆轉性。《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二、缺席離婚審判的財產分割:
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於被告的自認。
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實踐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
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
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後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
要視判決書送達情況而定:
法院進行缺席判決後,仍要按規定將判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向當事人送達後,如果雙方都沒有在15天內上訴的,則判決生效;對方沒有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內自覺履行的。
則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需通過公告送達判決書的,則公告刊登後過60天視為送達,也就是申請執行的時間起碼要在上述時間的基礎上再加60天。
4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因此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情形為: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5樓:華夏正義
律師專業解答:
您表達的不是很清楚,我不知道您要「詳細的判決情況」是什麼意思?
按照題目的理解回答問題。
離婚案件,嚴格來說不會缺席判決的,但是也有個別的例外情形比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告明知**拒不參加庭審的情況(此種情況會很慎重),另外就是被告被宣告失蹤。其餘的情況一般不會缺席審判的。這些情況,法院也有嚴格的程式,60天公告期外加15天的答辯期,而且在法院指定的報紙公告。
(希望幫到您!)
6樓:上海楊律師
離婚案件缺席判決一般適用於兩種情況: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其二,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簽收法院傳票的,包括故意絕不簽收法院傳票,又不參加**審理的。
7樓:深圳張勇律師
被告收到法院傳票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簽收法院傳票的,包括故意絕不簽收法院傳票,又不參加**審理的。
8樓:劉大來律師
被告下落不明、或經依法傳喚拒不出庭、以及出庭後中途退庭。
詳細情況可**或qq聯絡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嗎
9樓:節墨徹姬淑
到底法院判決離婚沒有?看你的問題是法院還沒有判決離婚,財產也還沒有分割。這種被告不到庭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一般不處理財產問題。法院判決離婚後,另行起訴處理財產問題。
10樓:官梓陰松
因離婚案涉及當事人的身份性,所以一般不適宜適用缺席判決,對缺席的當事人法院會傳票通知其參加訴訟,經兩次合法傳喚,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用拘傳的強制手段使其到庭;若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經公告後,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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