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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離婚案件是指一方當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外出當事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及相關法律文書,公告期滿後,下落不明當事人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審理並作出准予或不准離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貨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 下落不明的案件依照規定可以公告送達,並不問下落不明的時間是否已達兩年,而且所有用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案件均可以公告送達。所以說,離婚案件是可以公告送達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貨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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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被告人接到法院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上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和抗辯權利。 法院有傳票傳喚被告。
涉外離婚如何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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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按可行的方式去送達。
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
1.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六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六十天。
2.答辯期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
3.上訴期也不同: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中,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離婚案件當事人不到庭怎麼辦,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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