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在看守所是不是在等待法庭判決

時間 2022-09-27 05:15:02

1樓:法律顧問老胡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被關押進看守所,是等待法院的判決結果。準確來講,是等待司法機關的審查處理結果。

以下是刑事訴訟程式,請參考: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乙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2樓:匿名使用者

在看守所只是證明肇事者被採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在審查起訴,當然也可能在審判階段,如果你是案件的被害人,進入審判階段是會通知您的。

肇事司機是全責,有諒解書,以賠錢,啥時候能,從看守所回來。已經住了40天了

3樓:正氣長春

如果肇事司機在看守所已經被羈押四十天了,說明已經被逮捕了,人暫時還不能回來,要等法院判決後,宣告緩刑才能回家。

逮捕後,一般不能取保候審,除非有重大疾病。

建議立即將諒解書和賠償協議送到公安機關辦案單位,並進行溝通,爭取辦案單位早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縮短辦案時間,這樣人很快就會回家。

4樓:天蟾如月

要等到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才能放人。

或檢察院認為需要起訴,然後法院認為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並作出判決,那個時候才能放人。

肇事者在看守所羈押時間算在最後判決刑期內嗎

5樓:飲水思源

有期徒刑都會把沒有判決前關押在看守所的時間抵扣掉的。

6樓:最愛巧克力是我

判決前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肯定算在判決期限內.

7樓:谷勇

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最後都會算在判決期限內。

8樓:

從失去自由那天算起。當然算

9樓:super賽亞陽

算。從該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算,一般就是從刑拘之日起計算,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比如2023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話 ,那該犯可以2023年4月30日就可以被釋放。羈押根據最後所判決的刑罰不同,折抵刑事不同。

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在看守所裡錄了三次口供都是一致的,現在案卷到法院了,如果到了法庭上。肇事者改了口

10樓:

你好,這種情況必須根據實際庭審過程的具體情況確定。建議委託律師**。

11樓:匿名使用者

需結合其它證據分析,一般會以以前的口供為準。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結合具體案件分析,建議請律師參與案件。

肇事者還在看守所被死者方起訴保險公司和車主,但是肇事者不是車主**時也必須到場嗎?

13樓:法之道

不必須,不是被告就不必須出庭。採納謝謝

14樓:

車主在這起事故中,應該承擔事故的連帶責任。在**時應該在法院聽候法院的判決。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進了看守所,對方不調解那我們在看守所是不是總也出不來

15樓:張晉海

不會刑事判決三個月就要完成。對方不調解只是民事方面的事,不會影響刑事方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老公因交通肇事罪進了看守所,現在判決書下來了,對方覺得判得輕,想要上訴,這樣子是不是得重新審判?這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根據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宣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審理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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