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黃華弟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作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根據《繼承法》25條規定,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以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但是他人主張繼承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如果繼承人本人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充分的證據證明繼承人表示過放棄繼承權,則不能認定繼承人放棄繼承。
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但不論以何種形式做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採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2樓:不聞不問
對 本人親自簽字按手印
放棄繼承的人需要本人必須到場嗎?
3樓:來自水杉王賢惠的羽葉鳥蘿
有**律師就行啦,只要傳達你的意願就行啦,一切搞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作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根據《繼承法》25條規定,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以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但是他人主張繼承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如果繼承人本人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充分的證據證明繼承人表示過放棄繼承權,則不能認定繼承人放棄繼承。
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但不論以何種形式做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採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我放棄房產繼承權,也要親自到場簽字嗎?請法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 80
5樓:侯錦彬律師
你好,你的所述一般是房屋部門的程式要求,以免有人在此過程中有造假的情況出現,再說你委託你的父母或則哥哥簽字,需要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文書,否則很難證明你簽字的真實性。
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沒有遺囑的遺產,必須所有擁有遺產權的人到場簽字同意放棄遺產並進行公正,才能過戶。同時要提供與亡者的關係證明,以防有人冒名取得遺產!
放棄房產繼承宣告必須本人簽署嗎?
7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放棄繼承的宣告有法律效力如下:
1、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3、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4、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相關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關於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如下: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乙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8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您放棄繼承遺產,必須自己親自簽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48、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放棄遺產繼承一定要本人去公證處嗎
9樓:奇農嘉嘉普
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需要繼承人到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作繼承公證,簽署放棄繼承權協議,
當事人如果無法前往,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指定**人,到辦理繼承公證的公證處代替當事人簽字放棄繼承權。
10樓:劉繼印律師
回答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採用預設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
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4.
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遺產表示無條件地放棄。5.
放棄繼承權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要明示放棄的
放棄房產繼承同樣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公證,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如果 不需要公證,就有明示的放棄的檔案,比如宣告等。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
提問我問的是放棄繼承是否必須本人到公證處?
回答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建議您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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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公正時一定要全部到場嗎?
11樓:書頁上的影子娛樂
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並做出書面宣告放棄遺產繼承。
爺爺去世後,對你們家繼承的那部分遺產作放棄宣告即可,其放棄遺產全部轉給奶奶就可以了。這時奶奶可以將房產證改為她一人的,隨後可以將房子過戶給她的小兒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48.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5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12樓:墨汁諾
根據你的描述,你們家人只需要書出具乙份放棄繼承你爺爺遺產中該房產的證明即可,將證明原件交寄給你奶奶,則你奶奶可以依法享有該房產中你爺爺份額的全部繼承權,
之後持你爺爺的死亡證明及你們放棄遺產的證明依法到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將房產證更正為她一人的名字,之後她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房產,直接將該房產轉給小兒子,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因為法律規定繼承的房產再次處分,必須首先辦理變更登記,所以你奶奶只要去辦理兩次變更登記即可,沒有必要辦理公證。公證一般是進行遺囑公正,即當時不產生房產變更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並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
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
處理方式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於法定繼承。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
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願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後單獨處分該房產設定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係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後,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宣告,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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