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提前30天提出離職,卻被認為申請無效,事件最終的處理結果如何?

時間 2024-12-23 01:30:18

1樓:星期一中年

雙方已無法繼續協商解決,當事人下一步應該會申請勞動仲裁。在日常生活當中的工作中,因各種原因離職的員工有很多。但只要按照合同約定辦理離職手續,絕大多數公司都不會為難員工。

可小柳就碰上了這樣一件稀奇事,不僅離職手續辦不了,連工資都拿不到,甚至還被要求交錢。

已按勞動合同規定提前30天申請離職,但卻被公司以沒有收到有效的書面離職申請為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事情發生在成都,小柳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員工,還處於試用期內。因為工作因素,小柳想要離職,於是她按照合同規定提前30天向領導傳送了書面申請離職文件。

領導當時並未回覆,小柳還與領導確認過此事,領導稱後續會處理。

在提出離職申請即將滿30日時,小柳又向領導傳送了離職交接的文件,她的領導表示可以離職。但是在小柳詢問什麼時候能辦理離職手續時,其領導又稱公司不同意他離職,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小柳認為自己已經按規定提交了離職申請,於是在滿30日後選擇了自動離職。

可是後續再與領導溝通離職手續及薪資問題時,其領導稱公司不同意離職,理由是沒有收到有效的離職申請,而關於小柳的工資問題,其領導稱因公司不同意離職,從她自動離職的那一天開始都算曠工,按照日薪雙倍曠工罰款。除此之外,其領導還要求小柳交納300元,稱這是招聘下一名崗位員工的試崗費用。

雙方已無法繼續協商處理,當事人只能申請勞動仲裁,如對結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的協商在一開始就出現了嚴重分歧,小柳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應盡的義務,公司應該給自己辦理離職手續,並結清工資。但公司方面不同意離職,認為小柳屬於曠工狀態,甚至還要求她交納所謂的試崗費用。

雙方經溝通後,其領導甚至稱雙方現在的溝通沒有意義,建議小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有律師稱雙方已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曠工問題,小柳也沒有責任義務承擔公司所謂的下一任員工的市場費用,小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對結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事件暫未有最終處理結果,但小柳下一步應該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的結果會是怎樣,只能等結果出來之後才知道。但我想大概是公司會給小柳辦離職手續,並結清工資,甚至可能還需要賠償其他費用。

在現實生活當中,乙個公司新員工的加入和老員工的離職都是常態。如果一家公司在這方面試圖扣員工錢,那這家公司的生存環境會越來越差勁,員工也會越來越沒有歸屬感。

找工作時一定要睜大眼睛,也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樓:多肉

處理結果應該就是公司要放人吧,因為員工所做的是完全符合公司規定的。

3樓:帳號已登出

事情還在進一步的調解當中,相信最後一定會有乙個很好的結果給大家。

4樓:千紙鸖

事件的最終處理結果,因為**和相關部門的紀錄,目前公司已經允許該員工正常離職,併發放了相關的工資,這也告訴我們,遇到不公平公正的事,應該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尋求幫助。

5樓:花花就是我

最終的處理結果應該就是這個員工最終還是離職了,而且也得到了補償。

員工沒有提前30天申請離職,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6樓:小林愛生活

員工沒有提前30天申請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可以要求員工支付乙個月工資。除非是因為公司有以下違法行為。

導致你辭職的。「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李亮同。

就離職的話,必須向公司支付乙個月工薯擾搜資的補償金」。很多用人單位也確實根據這條規定,從不按手冊規定離職員工的工資裡面扣除這筆費用。

若是公司方想。

向員工主張損失賠償數歷的話,公司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的,公司方需要提供具體證據去證明該員工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具體損失的金額公司方可以事先在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

中與勞動者進行約定。比如,公司招聘員工所支付的費用,或招聘頂替員工所支付的費用以及給甲方。

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等。

員工離職未提前30天如何處理

7樓:**

法律分析:員工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敗返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讓虧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察滑飢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員工未提前30天辭職怎麼處理

8樓:鄭萌

一、員工未提前30天辭職怎麼處理。

1、員工離職未提前30天,如果是違法與單位解約且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員工雖未提前三十天,但採取協商一致等合法的方式來與單位解約的,則雙方依法辦理好離職的手續即可,員工不需要賠償單位。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突然辭職怎麼處理。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再上班工沒粗作的情形。

員工自動離職,會讓用人單位處於極為被動的地位,例如該員工正在從啟姿事的工作突然中斷,各種物品和檔案沒有交接等等。同時,如未能及時採取固定證據、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措施,勞動合同關係存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承擔著用工風險,發生員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悄察絕單位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更為嚴重的是,實踐中曾有個別員工在自動離職後,提出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百口莫辯,支付賠償金的案例。

員工未提前30天辭職怎麼處理

9樓:高功錦

法律分析:員工未提前30天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搏遲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閉旅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基態李賠償責任。

試用期提出離職提前3天包含當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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