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只規定必須通知,不是單位批准,單位也不用批准,更無權批准,到期你直接走人,不用理會公司。不過你要確定把辭職報告遞上了,儲存好遞交辭職報告的證據。
公司沒有滿足你要求的就直接去勞動仲裁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
你要離職,提前1個月就可以。
提出後,1個月後就可以辦手續了,不管公司同意不同意,當然同意最好。
ps:你辭職公司不用補償,他當然同意,沒有什麼不情願。只是怕找不到人頂替,所以1個月時間。這方面,勞動法還是保護勞動者的出發點。
3樓:任若蘭
第一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已經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
第二:批不批准就不是用人單位的事了。
第三:法律明確規定由於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的原因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有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4樓:**要堅持
上面的幾個兄弟回答的夠全面了。這裡我給您個提醒,要小心企業耍心眼,您以為三十天後就可以自動離職了,回頭企業不承認您交過辭職申請了,說您是曠工,一旦您的勞動合同裡有特殊約定的賠償責任就麻煩了。您可以考慮用當地郵局的特快專遞把辭職信郵寄到人力資源部,儲存好郵件的回執單,可以作為辭職信送達的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要提前三十提出離職的,一般到三十天之後你可以直接離職的。
員工請假,用人單位是否有權不予批准
米蘭加油 員工請假要看什麼樣的假了,如果是婚假或者是喪假這樣的必須批准,還有比如病假探親假,如果是病假的需要醫院的證明才能批准,探親假一年一次單位也要執行,這個國家有規定的,如果是事假要出示證明才能批准,如果是無緣無故的請假,單位有權利不批准。 沒有權利不批,不批就是你孫子,壞透了.真不批,就去醫院...
就是和用人單位說了離職,然後不幹了算離職嗎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 或者說辭退 開除你 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員工離職後扣除相關的工衣費
勞動法規定了公司不得以工衣費等各種名義扣除公司員工或者離職員工的工資和獎金。自己買保險當然算是合法行為了,公司除了五險一金以外,額外的補貼要看勞動合同裡面是否有約定,但是扣除工衣什麼成本費這些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 收取工服費是屬於違法的,單位規定員工離職時不予返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