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協議需不需要賠償?實習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時間 2024-12-28 03:00:15

1樓:法律和人生

把你的實習協議私信給我具體看一下,希望能幫到你。

2樓:鍾晨

不需要任何賠償。

根據法律,不需要賠償!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82條 :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如果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其需要提前乙個月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報告,通過這種方式辭職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擅自離職的,如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證明其具體損失)。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37條 :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下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且服務期違約金只有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情況下才可以約定,簡單的入職培訓不屬於專項培訓。

所以,用人單位與其所約定的協議時沒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用人單位擅自扣工資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情節,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或者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實習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3樓:郝麗君

法律分析:一般來講,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大學沒有畢業,實習只是從準畢業到畢業拿到畢業證這個期間,算實習。

而且在拿到畢業證前如果簽了合同時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為沒有畢業證,所以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實習生只能簽訂畢業生實習協議,在拿到畢業證再簽訂勞動合同就具有法衝悔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羨敬據這兄判慎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實習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4樓:周汝東

法律分析:實習期是針對未畢業的學生而言,試用期是針對勞動者而言,兩者不是乙個概念。如果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是可以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的。

你在畢業前是學生,不具備勞動者身份,因此那個實習期跟試用期不能混為一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陸皮、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早備差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滾神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習協議算是合同嗎

5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實培橋習協議 是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實習協議,而 勞動合同 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 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模改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配碼猛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係,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的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實習協議有效力嗎

6樓:李俐

只要是遵循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原則簽訂實習協議,那麼該實習協議就具有效力。

一、實習合同有法律效力嗎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1、只要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主觀意志下,簽訂的協議沒有違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內容,均視為有效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2.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後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3.既然不是勞動關係,就不可能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但是可以根據協議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去法院申請民事調解、訴訟尺粗等方式解決。

二、相關法律規定。

1、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學徒工、實習生的法律特徵。

1、學徒、實習不屬於勞動關係,屬於職業培訓關係。只有學徒、實習期滿,符鬥困喊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雙方在平等自願、空野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才能確立勞動關係。

2、建立學徒、實習關係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受訓者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培訓要求,是決定能否建立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至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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