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大公司法的問題,忘高手解答!
1樓:網友
判斷:1-5 a a b a b
6-10 b a b a a
1. 簡述法定資本制的基本內容。
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作出明確規定,並須一次發行、由股東全部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得成立的資本形成制度。
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裡對資本總額進行明確的規定。 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將股份一次性由發起人或者股東全部認足。股份認足後,各**東應該按照發行是的規定繳足股款。
可以一次性繳足,也可以分期繳足,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比例與時限。公司成立後要增加股本的要根據法定程式來增資。
2. 簡述答:(一)性質性質: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2、公司對外擔保的限制。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3、公司經營範圍與公司權利能力的關係。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即除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外,經營範圍不構成對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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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宣只吊
你別的題答完了嗎?分享一下答案吧~ 。
3樓:三刀猶視站套
析 ]:1)董事會的召開是合法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根據需要隨時決定召開董事會會議, 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前 10 日通知全體董事,但緊急事項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時間。
董事會會議由 1/2 以上 的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該建築材料股份公司召開董事會通知了公司全體董事,並且出席會議的董事超過 1/2,因此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是合法的。
2)作出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決議是無效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 過半數同意。而該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對,另有 4 名董事未參加臨時董事會,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 唐某 4 人同意該決議,未達到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的要求,因此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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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網友
1、對甲企業的債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甲企業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張某和李某的主張正確。
2、對乙企業的債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
趙某的主張是不正確。
3、對丙企業的債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
黃某的主張是不正確。
**電大11秋季學期130公司法(專)第四次作業網上
5樓:網友
我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積投票制含義: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有表決權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為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的作用:該制度旨在使董(監)事會中權利達到平衡,以彌補資本多數決原則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中小股東的代言人進入董(監)事會提供保障,從而起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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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孫超
1、甲是a公司的股東,抽逃註冊資金100萬元,乙是a 公司的債權人,乙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甲和a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甲與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問:乙的主張是否有法律支援?乙可以要求甲在多大範圍內承擔責任?
答: 乙的主張應受支援。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當因為甲抽逃註冊資金導致對債權人的損害時,甲應當在其出資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鐵將軍鎖業有限責任公司於2000年在某市工商局登記註冊,其生產的鐵將軍牌門鎖在該市頗具盛名,銷量可觀。2003年,市場上出現一種鐵匠軍鎖業有限責任公司製造的門鎖。經查,鐵匠軍鎖業有限責任公司於2003年在該市工商局登記註冊。
問:鐵將軍鎖業****能否以維護名稱權為由請求撤銷鐵匠軍鎖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
答: 公司名稱經登記註冊後,即取得該名稱的專用權,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效力。但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公司的名稱權的排他範圍是相當有限的,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企業不能有相同或者類似的名稱。
本案中,兩公司在同一登記轄區,而且處於同一行業,名稱相似,因此先登記的。
鎖業****有權撤銷得鐵匠軍鎖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
電大本科公司法第二、第五次網上作業答案
7樓:范家姑娘
怎麼沒有論述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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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1、馬某買賣家電的行為不合法,但該合同不當然無效。百貨公司和五金公司是合法主體,五金公司確認百貨公司的**行為,且沒有證據表明該買賣合同違背百貨公司意思表示。該合同本身也沒有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條的無效情形,所以,合同應屬有效合同。
2、電器商場僅有權根據《公司法》規定,追究馬某個人責任,要求其賠償損失。無權取消百貨公司和五金公司之間的合同。
3、對馬某買賣家電,如果造成電器商場損失,可以要求馬某賠償。
4、馬某為建築公司擔保,該行為未經公司股東會批准,可能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其他股東和電器商場可提出抗辯,但因此行為仍屬於公司內部的事務,對於擔保對應的債權人而言,該抗辯不一定有效。電器商場也僅能根據公司法追究馬某個人和該股東的法律責任。
5、馬某賣小轎車給電器商場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對董監高的義務規定,侵害了公司和股東的權利,馬某的行為應屬於無效行為,除非經過股東會追認。
電大公司法案例分析
9樓:網友
公司章程的規定無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鉛昌:
九)正激棚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舉則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董事長對上述只有提議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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