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我們11日14號辭職不然就不批合理嗎

時間 2025-02-19 07:30:22

1樓:匿名使用者

有問題。可以勞動仲裁的。

2樓:果谷槐

當然不合理,離職沒有日期的規定,你們公司是濫用職權,還有勞動法沒有規定必須哪條離職,只要你不適合這個工作,提前一段時間上報離職,審批允許,就可以離開的,

公司批的15號離職 那下個月15號需要來上班嗎?

3樓:訾鳳憶槿

如果批的是15號離職的話,那麼也就是說截止15號,15號當天還是需要來上班的。

4樓:網友

15號離職就代表著15號籤離職單做最後的交接工作,工作服,工作牌,以及使用的工具之類的做交接上交,籤離職流程單,以後就不用在再公司上班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批的15號離職,15號當天不用來上班,直接來辦理離職手續,有些公司規定是星期幾辦理離職的,你可以根據公司的規定來走程式。

6樓:喜煬煬

公司已經批,你15號離職了,下個月15號,你當然就不用來了,因為到下個月14號就是一整個月了。

7樓:東方清雲

正常來說批的15號那15號就辦理離職手續不需要上班了。

8樓:楣懷玉

公司批的收貨位址下乙個,那下乙個月15號還要上班嗎?那批了離職那就不需要上班了唄,辦一下手續就行了。

9樓:金默知力

應該是十五號離職生效,不需要上班。

10樓:雨芷

應該上班吧,15號是最後一天。

公司要求每月1號和十五號才可以辭職這樣合法嗎?

11樓:edison大哥

不合法。

按照法律,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

形式提出離職申請,過了試用期。

提前乙個月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就。

行。用人單位不批准也可以辭職。

單位也沒權力克扣員工以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可以打勞動局**12333舉報。

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2樓:書生之見是我

合法的,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單位可以最長要求員工三十天後離開,你單位現在最多要求你十四天後離開,符合勞動法規定。

13樓:網友

為了方便管理,很多公司都是這樣規定某個時間才可以辦理,這是很常見的。對於辭職問題,自己考慮好,真要決定離開,那就先寫好書面辭職申請,然後再找主管談,如果他還是推脫說下班再找他,那也沒有關係,你就按他意思在做,如果找了三次還是那樣找藉口,最後留下證據,那就不好意思,你就該說什麼就說什麼,不行就直接上一級的主管。不管怎樣,你只要按照勞動法去做,就佔據理的一方。

14樓:q檸u檸檬

不合法,畢竟勞動法裡面沒有這項規定,而且類似這樣的條款類似霸王條款,所以肯定不符合會定,像某些公司提前乙個月提離職申請,這個規定是正常的。

以上是我的解析,希望會對你有幫助。

15樓:112333束脩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遞交書面離職申請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這是法律賦予你的權益,你依法執行即可,到期之日自動生效,不需要誰批准,也沒有附加條件。

用人單位不配合,將承擔不利後果。

您好!! 我想請問我現在辭職了 但公司不批?

16樓:紫灡

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試用期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即可。

當然,如果您與單位有培訓協議或者敬業條款的情況,應該按協議內容給單位補償。

17樓:網友

提前乙個月交辭職書,在不批,可以找勞動部門解決?

公司離職不批

18樓:網友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如果還沒有寫直接從第二步做起):

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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