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訴案件當中,被告的稱謂是什麼呢?

時間 2025-04-09 14:30:06

1樓:斯文又素樸的東青

有多個被告,在民事訴狀中稱他們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

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

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共同被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法院根據原告提出申請,許可追加。但此種追加新被告必須要經過被告和擬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實踐中發生爭議的較少。

另一類是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法院依照職權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請或建議,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職權追加被告)無須各方同意。

2樓:小孫說法

在非訴案件中,將「被告」稱為「被申請人」。

被告和被告人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3樓:彭宗輝

一、被告和被告人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1、被告和被告人之間的區別如下:蘆爛。

1)稱呼不同亮叢;

2)性質不同;

3)被告法律規範不同;

4)所享受權益不同;

5)對立陪鍵漏面不同,被告的對立面是原告,而被告人的對稱是原告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原則保障辯護原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二、被告是指哪一方。

被告人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民事權益,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是「原告人」的對稱。被告是民事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凡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者是指的什麼呢

4樓:宋聰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鎮如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敏公升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御拿啟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被告人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稱謂是什麼

5樓:獨箍說丶

被告人在案件審查納森起訴階段的稱謂是: 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行為人一般稱之為犯罪嫌疑人(根據鎮滲法律規定,沒有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在法院 **審理 階段,行為人稱之為被告人。

在 刑事判決書 中也會註明是被告人。 對於刑事案件,在 刑事偵查 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涉嫌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的;在檢察院向法院起訴時,用在法院審理階段,涉嫌犯罪的人就稱為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後,就可稱為罪犯或犯罪分子。所以,在檢察洞旅畝院的 起訴書 、及法院的法律文書中,都是將被提起 公訴 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人」的。

什麼是被告

6樓:蘇義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謹纖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虧鋒為侵犯其合法權祥空仿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原告和被告的分別

7樓:李雙芝

法律分析:按我國法律規定,除非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原告為了達到自己起訴的目的,需要向法慎悉院提交證據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就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只需要就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反駁即可,必要時可以視情況向法院提交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配悉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培孝乎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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