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不能轉成治安。有法律條文嗎

時間 2025-04-21 16:20:33

1樓:令狐楚蒿鶯

有些刑事案件可以轉為治安案板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經偵查發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撤銷案件轉為治安案件處理。

2樓:套富

您好。您好,我是的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刑事案件不能改為治安案件,更不能隨便改。刑事案件就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與治安案件有著本質的區別:

刑事案件違反的是《刑法》,治安案件違反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除非刑事立案後,經進一步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才可以改為治安案件進行處理。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是需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法的規定,需要給予治安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及其他法定組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制裁的行為。行政處罰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一種制裁,具有可訴性。

治安管理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也可以說成是公安機關實施的有關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也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以上就是我對您問題的了,如果您滿意的話可以我的建議或者點開我的頭像關注我。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的,祝您後續的處理能夠順利,再見 !

刑事案件轉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據

3樓:劉曉寧

法律分析:對於不足以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可以對其進行治安處罰。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轉治安的法律依據

4樓:史維眾

法律分析:如果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是不能再轉為治安處罰的。但是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轉為治安處罰。

具體情形需要根據實際案情來決定能否刑事轉治安處罰,如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撤銷起訴,可以直接通知行政機關。一般情況下,只有刑事自訴案件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後,被處理人應當在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七十三條 被處理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法律條文

5樓:王煥坤

想知道刑事和解治安處罰的程式,刑事轉治安處罰的程式:請示上級批准,應該是以書面的請示檔案報送審批,同時要把該具體案件的全部卷宗資料交給上級機關作為審批的依據。而不是簡單的**請示。

但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先用**口頭請示然後補報請示和案卷,只要上級機關追認,也是可以的。一般的治安行政處罰在內網上也是隻有簡要情況,不會有「筆錄」的。

一、檢察院立案的程式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式。「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式立案。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式是:首先,由承辦案件的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其次,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再次,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最後,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複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閉森悔定。

經過批准或決定以後,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轎正式對案件偵查。

立案決定書》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內容,立案決定書上要有檢察長簽字印章。《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正式偵查的春檔依據,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認真製作。

二、司法局評估有效嗎。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司法局一般在接到法院的文書材料後,就會安排相關行程,一般調查時間為3日左右,但出具最終的調查評估結果一般需要10日左右。地方法院的執行庭對執行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時,一般都由權利單獨調查,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向人民銀行查詢單位對公賬戶,必須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的規定,治安拘留並處千元以上罰款的決定權就是公安局自己,以公安局的名義做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而不是派出所做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經報公安局批准後執行。實踐中派出所對本轄區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經過調查認為需要處以警告、五百元以上治安管理處罰的,將全案移送其主管公安局,由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治安轉刑事法律依據

6樓:駱寶龍

法律分析:治安拘留轉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治安拘留,是指行為人違反治安處罰法而給予的行慎祥政處罰;而刑事拘留,是刑事局做強制措施之一,一般物件為犯罪嫌疑人。如果發現行為人為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可能轉為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寬臘搏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案件轉治安案件 按照第幾條法律條文轉?

7樓:楊振軍

刑事案件轉治安案件 按照第幾條法律條文轉?刑事案件轉治安案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五條法律條文轉。立案後轉,在辦理過程中吵察,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式辦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式辦理。在辦理過行源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公升帶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辦理。

這樣說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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