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實務研究
1、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式。
2、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式,是指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除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以外,均應當適用的審判程式。普通程式規定了嚴格的審判流程,有利於保障案件獲得公正處理。
3、為躲避交通處罰而交闖卡,致民警受輕微傷的,可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2樓:長空井空
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審理過程。。
簡易程式適用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而且危害輕微的訴訟,基本就是到庭即時宣判,且控辯雙方無異議。。。
一旦有異議,那就進入普通程式。。。
也就是說簡易程式是為了節省訴訟時間和訴訟經費。。。這也就是和普通程式最大的區別
檢察院 法院說的簡易程式是什麼概念
3樓:
簡易程式是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的案件(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所採用的相對簡化的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宜用簡易程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4樓:sky菘哥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二)(207-367)
十二、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時書面建議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隨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並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於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時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應當書面徵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並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後,應當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九條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式:
(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同時,告知該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送達起訴書至**審判的時間,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判前,人民法院應當將**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判員宣佈**,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後依次宣佈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護。審判員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並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如果公訴人出庭支援公訴,在被告人陳述後,公訴人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
經審判員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
審判員在必要時,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人民法院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要求證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二百二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並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被告人有證據出示的,審判員應當准許。
經審判員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進行辯論。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第二百三十條 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但是根據你所說,一審適用簡易程式的,但當事人上訴的,二審一律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式,並且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肯定會通知家人,至於會不會改判,得看一審是否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沒有差錯,才能具體判斷
6樓:劉昱律師
檢察院沒有簡易程式,法院的簡易程式是指審判過程的中只有一個法官,審理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7樓:上海律師佘豐勝
簡單地說,簡易程式就是對於一般程式而言的訴訟程式。主要是事實比較清楚或者被告人認罪。一旦發現不符合簡易程式的案件特徵,應當及時轉為一般程式。
8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完全認罪的,適用簡易程式,即法院不**審理,直接宣判(在押)或送交判決書(取保候審)。
法院辦理的刑事案件,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有什麼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這種程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
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複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
對於適用普通程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由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援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易程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
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式中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
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這一期限大大短於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限期。而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是以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法律為前提的,其目的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使用審判力量,提高辦案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改為適用普通程式重新審理案件。
10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在適用範圍、程式啟動、審理方式及審結期限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區別,不能用幾句話詳細說明。簡單地講,簡易程式通常適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辯護人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依法可能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單處或者並處法家的簡單刑事案件,其審理程式簡單,方式靈活,審理期限也相對較短;而普通程式則適用案情較複雜,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被告人為盲、聾、啞人,犯罪較嚴重的刑事案件以及不適合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其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審理,程式較繁雜,審理期限也相對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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