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刺史,職官,漢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
2樓:番茄番石榴
刺史,中國古代職官名,本為御史的一種,始於漢代。其等級和職權範圍隨朝代不同而多有變遷。「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
「史」為「御史」之意。秦朝時設有御史負責監察,稱監察御史。 漢文帝時又以御史多失職,下令丞相派員出刺各郡國,以巡按地方,號稱「刺御史」,簡稱「刺史」,但非專職。
漢武帝將全國地方劃分為13個監察區,是為冀、兗、豫、青、徐、幽、並、涼、荊、揚、益、朔方、交趾共13州(京畿附近7郡為司隸校尉部作為乙個單獨的監察區)。每州派遣一名刺史,每年8月巡行所部,監察地方**和強宗豪右,歲終至京師向御史中丞稟報。此時的刺史為監察官,秩六百石,較郡守的秩比二千石為低。
注意此時的州僅是監察區,不是地方行政區。
刺史是什麼意思
3樓:東吳孫休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漢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檢核問事之意。
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孝成帝時期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長官。
秦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察院御史(監察御史)。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
武帝元封初,廢諸郡監察御史。繼之,分中國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
刺史 相當於現在的什麼官職
4樓:卡門kamen之歌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大致相當於現在的省長或者市長,是一郡或一州的最高行政長官。
這個官職隨著朝代不同,含義不同,在宋朝就被廢除。不同朝代有不同的管轄範圍,比如,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
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唐初依隋舊制,地方上有州(郡)、縣兩級,州的長官為刺史。
5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漢代**派到地方的監察官。秦代曾設監郡御史,或稱郡監。西漢初不再設定,文帝時復置監察御史司察諸郡;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多有失職,乃遣丞相史出刺諸郡並督監察御史,故稱「刺史」。
漢武帝劉徹為了加強**對地方的督察和控御,於元封五年(前106)又創部刺史制,即除三輔、三河、弘農七郡外,全國被分為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幷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設刺史一人分管幾個郡國,稱部刺史或州刺史。
刺史的主要職務是督察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強。宣帝、元帝時揚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廣川王,刺史成為皇帝監視諸侯王動靜的耳目。據東漢人蔡質記述,刺史按照詔書所規定的六條行事。
六條中的第一條是禁止豪強田宅逾制和以強凌弱;其他各條是禁郡守橫徵暴斂、濫用刑罰、選舉舞弊、勾結豪強。刺史於每年秋冬到所屬郡國巡察,當時人稱為「行部」,刺史通過行部以了解下情,歲終則赴京師奏事。西漢時刺史對於有過錯的郡國守、相,多所奏免,重者還可置於死地。
刺史之秩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為二千石,這是為了起到以卑臨尊的制約作用。刺史為監察官,最初無正式官屬,僅有從事之類的辦事人員,而且居無常所,後來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隸屬關係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統轄。
刺史職在司察,故法律不准許他們插手地方具體行政事努。但實際上刺史權力日益增大,西漢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決斷刑獄,造成對守、相職權的侵越。為了使刺史的權位和其秩品相稱,成帝時改刺史為州牧,秩提高到二千石。
後來雖一度仍改為刺史,但州牧之制基本上實行到西漢滅亡。
王莽當政,依《尚書》而設十二牧。東漢初循而未改。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改州牧為刺史,秩仍為六百石。
和西漢一樣,全國分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隸校尉部。刺史總數由西漢的十三人降為十二人(見兩漢州部)。
漢光武帝劉秀不信任三公,授權刺史可獨自處理郡國事務,所以東漢時刺史權力較西漢時增大,如可以對守、相等躬行賞罰。原來刺史只能督察守、相,而順帝時規定:幽、並、涼三州刺史督察範圍擴大至縣的丞、尉一級。
東漢中期以後,刺史還常率領郡縣兵鎮壓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動。東漢晚期,刺史的監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為凌駕於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長官,靈帝中平五年(188),下令改刺史為州牧。不少地方的州牧變成擁兵自重的地方軍閥。
6樓:匿名使用者
刺史這個官職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乙個逐漸變化的過程。大致相當於現在的省長或者市長,是一郡或一州的最高行政長官。
」刺史「一職,最初是作為地方監察長官而設定的,其源於秦朝的監御史制度。"刺"是檢舉不法的意思,"史"是皇帝所使的意思。大家都知道,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乙個統一的封建王朝。
西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實行郡縣制,分全國為三十六郡,郡下各轄若干縣不等。郡的長官稱為郡守,漢代改稱太守。為了加強集權、鞏固政權、保證穩定,就必須要對地方長官進行監督。
於是秦始皇在設定長官時,"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除了郡守外,還設定了郡尉(地方軍事長官)和監御史。 上面所說的監就是指的監御史,其地位和郡守、郡尉並稱,而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掌」是執掌、「監」即監督,也就是負責監察本郡的各級**。
所謂:"秦時無刺史,以御史監郡。」
漢初,一度省監御史,有丞相派員監察地方。到了漢武帝時,元封五年(西元前106),武帝將全國分為十三個部州,每州下轄若干郡國,各州設刺史一名。但當時的刺史並不管轄地方行政事務,而主要是負責按"六條問事"督察郡國吏治。
大致說來,刺史的職責可以概括為"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十二個字。顯而易見,這個階段的刺史一職相當於省級檢察院院長一職。
從東漢起,刺史權力逐步的擴大,開始干預地方行政事務,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刺史也逐漸變成了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當然,這是乙個逐漸變化的過程。如漢成帝時,改刺史為州牧,光武帝時復稱刺史。
而到了漢靈帝時,又復稱州牧,更是位居太守之上,成為實際上掌握了一州軍政大權地方行政長官。
自三國至隋唐,各州也多設刺史,一些重要的州郡更是有都督兼任刺史。宋代起, 地方長官不再稱刺史,而稱知州,刺史僅為虛銜,不是實職。元代以後,刺史之名廢。
到了清代,刺史僅是知州的別稱。
刺史相當於現在什麼官位?
7樓:demon陌
相當於現在的省長
1、在唐代,國家下設州一級行政級別(類似於現在的省、直轄市);
2、州刺史,是州的最高行政長官,相當於現在的省長、部長級別.
拓展資料:
刺史最初的職責和現在的這**巡視組類似 因為得到皇帝的信任能直達天庭 權利逐步加大 武帝以後演變為州的實際負責人 相當於現在的省書記省長兼大軍區司令員。三國和晉朝時期情況類似,沒太大改變,但州刺史一般只是其他職務的兼職,本身權利逐步縮小。
隋朝又變為**巡視組。 唐朝,州只是二級行政區, 州刺史變為了類似現在的市委書記兼市長兼任軍分割槽司令 但軍權逐不減弱 ,宋朝類似但不在有軍事權。元朝以後刺史就不存在咯,只剩下名稱了。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
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後,又於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刺史制度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地方監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維護皇權的有力手段,對於加強**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變的過程中逐漸地方官化。
刺史制度的每次變化有其特定的、具體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對於**兩漢行政權與監察權的關係,以及進一步探索**集權與地方分權都有著重大的意義。
8樓:疾風動竹
(1)西漢初期為**派往地方的監察官(特派員);隨後地方官化,成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王莽稱帝後,改為州牧(省委書記+省駐軍司令)。
(2)唐朝州的長官為刺史。唐朝刺史是有固定品級的,每個州的刺史是幾品官,就按照這個等級來分。這個等級的劃分是這樣的。
全國除了府外,所有的州分為七級。刺史的品秩也從正四品下到從五品下。七級為,四輔,八雄(這都是因為近畿內的十二個州),望,緊,上,中下後面的五級主要以戶口為定奪,當然也考慮一些其它的原因。
這一制度為宋朝沿用,但已經和知州的官品沒什麼絕對的關係了。
9樓:紅色獵人
刺史:秦時始置,掌管一州的軍政大權。刺,檢舉不法;史,皇帝所使。不同時期情況不一樣,唐朝時的刺史相當於現在的省長。到了清代改稱為知府就相當於現在的市長。
秦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察院御史(監察御史)。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
武帝元封初,廢諸郡監察御史。繼之,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刺史巡行郡縣,以「六條」問事。
然《漢官典職儀》於六條條文之下,又概括為「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對地方政事,實無所不包。刺史秩六百石。所察之物件則為二千石之太守。
武帝之意,以為斷進之士勇於任事,故用低階官監察**。刺史可乘傳奏事,總隸於御史中丞。成帝綏和元年(前8),罷部刺史,置州牧,秩亦二千石,哀帝一度復舊制,不久又為州牧。
東漢建武十八年(42),依舊制再改為刺史,但只設十二人,州一人,余一州隸司隸校尉,變西漢刺史無固定治所為各有駐地;奏事可遣計吏代行,不復自往。東漢刺史權力逐漸擴大。詔書常云:
「刺史、二千石」,又常有派刺史領兵作戰之事,刺史奏聞之事不必經三公委派掾吏按驗,郡守、縣令對之頗為忌憚,甚至有因畏刺史而解印棄官之事。靈帝中平五年(188),劉焉謂四方多事,原因在刺史權輕。遂改部分資深刺史為牧。
刺使實際已為一州軍政的長吏、太守的上級,州郡兩級制隨之形成。魏、晉刺史有領兵、單車之別,單車即不領兵之意。領兵刺史四品,五品。
領兵刺史多加將軍號,任重者稱使持節都督(某某等州)諸軍事(任一州的刺史,同時都督數州甚至十數州軍事),次為單車刺史「假節都督(某某等州)諸軍事」,又次為使持節。西晉統一初,曾停止刺史加將軍號。西晉末天下大亂,乃仍舊。
南北朝沿襲,惟昆魏道武帝時不同,州有三刺史,包括皇室一人。
隋文帝撤銷郡,州長官除雍州牧外,均為刺名。煬帝改州為郡,改刺史為太守。又設司隸臺,掌巡察,有刺史十四人,為司隸大夫屬員,正六品,任巡察各地之職,其地位品秩,均與漢武帝時的部刺史相同,旋罷,唐改良改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
玄宗又改州為郡,以刺史為太守。肅宗再復舊制。隋、唐州郡相同;刺史太守亦同。
宋以朝臣出知州(或府)事,所任即隋、唐刺史之職。歐陽修撰《豐樂亭記》,自稱刺史;撰《醉翁亭記》,又自稱太守,蓋刺史與太守早無區別。宋官制另有刺史,作為虛銜,任者並不赴任。
元以後刺史之名廢。清人用作知州的別稱。
唐初的刺史相當於現在的什麼官?刺史是否有權管理地方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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