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備註:要按照保護級別量刑,殺害1級保護動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老虎在我國屬於一級保護動物,打死乙隻野生老虎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2樓:小謝謝
要是打死乙隻老虎應該不判刑的,要是打死了數量多就要判刑了!,打死乙隻老虎應該只需行政拘留15天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額,這個問題可大可小,去自首的話會減輕罪行,最多也就是十年八年。
殺3只老虎被判什麼刑???
4樓:匿名使用者
老虎屬於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獵殺老虎觸犯刑法關於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因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移舟泊煙渚,日暮客愁新。
按現行法律,野生東北虎傷人***怎麼判
6樓:戚廣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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