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籤的是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是可以隨便調遣的

時間 2022-03-24 07:35:10

1樓:萬里乾坤一局棋

勞動合同有很多必備條款,比如你所說工作位址、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其實都是約束條件,如果有公司以上內容有調整,需要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經過勞動者本身同意。

換言之,工作位址寫的太寬泛情況,就看其它必備條款內容是否有變動了,如果有也需要經過勞動者本人協商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後執行,如此才合法。

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邊游邊拍

可以工作需要的名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隨便調遣。

我在單位的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了,是不是意味著單位在別的空白處可以隨便填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對你是有風險的,建議你要把空白的合同收回來,否則你有權到勞動局投訴解決。

4樓:廖曉蘭

你怎麼不想清楚呢,空白的就不籤啊,合同的內容都是要雙方確認的,你都不知道合同寫的是什麼就簽定了,那他們想寫什麼都可以了。找他們說清楚下,合同也是要有乙份要你手上的。

5樓:安靜的女漢子

不是的,勞動合同上是不可以隨便填寫的,勞動合同上的內容應該是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之後訂立的。

如果在勞動合同上隨便填寫,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糾察大隊舉報,也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6樓:

很明顯,是的。但也不一定,現在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必須1年以上。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1、你與單位簽訂空白合同,確實存在很大的風險。

2、即使是空白合同,單位也不能隨便填寫違反法律的條款,這個你可以放心。

3、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如果你要與單位續簽合同,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就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 孫曉飛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書,公司必須給您乙份。否則,您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樓:素面朝天妞

你沒事在空白的合同上籤什麼字啊,那肯定了,人家填什麼就是什麼了

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職位是操作工,公司可以隨意調我職位嗎

10樓:墨陌沫默漠末

不可以,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用人單位若想就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進行變更,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在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調崗降薪的行為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條款,不符合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要件,因而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公司經營不景氣的時候,為了降低成本,需要裁員。但是,公司在考慮裁員的成本,往往會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的工資,迫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從而規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1樓:問明

不可隨意調換,具體看合同。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單方面調動勞動者崗位的,屬於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用人單位強制調崗時,如果你不願意去,怎麼辦?用人單位又以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否合法?李某就碰到了這樣的難題。

李某於2023年6月25日入職一家公司,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工作崗位為質檢員,月工資4500元。

2023年4月8日,公司因生產車間人員不足,在未與李某協商的情況下,書面通知李某將其從質檢員調到生產車間從事操作工,李某不同意,繼續在質檢員崗位工作,公司人事部經理要求李某去車間上班,並稱如果不去新崗位工作,就按照曠工處理,雙方發生爭執,李某不同意調崗,

繼續在原崗位上班,三天後,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中「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服從上級管理視同曠工」及「連續曠工三天,予以解雇處理」的相關規定,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求助於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平台調解專家宋海偉,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案件焦點

1、用人單位能否擅自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2、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能否視為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服從工作安排能否視為曠工?

案件分析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隨時可能發生變化,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及薪資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是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的,但是企業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一要依法調整,二要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協商變更,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變更。

本案中,該公司在無法定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未與李某協商,即將其工作崗位由質檢員調整為操作工,在李某不同意變更的情況下,公司應該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而不能將其視為不服從工作安排,更不能按照曠工作出解除處理。

曠工是指無故缺勤不上班的行為,其認定的前提是職工的工作崗位沒有變化而無故脫崗,和不服從工作安排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司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時,可以規定對不服從合理工作安排的員工給予相應的處分,但不應該將其視為曠工,隨意擴大對曠工的解釋。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多次與當事人進行協商和溝通,耐心釋明法律,最終該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10000元整。

12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單方面調動勞動者崗位的,屬於一種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1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公司需要和您協商變更合同。否則,您可以解除合同 並主張公司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0 46 47條。

14樓:

未經協商一律違法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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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應當協商,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勞動合同是不是必須法人簽字?其他人簽字無效?

15樓:諾諾百科

勞動合同不是必須法人簽字,一般法人授權的責任人也是可以簽字生效的,但是需要法人授權的委託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6樓:劉昱律師

勞動合同的簽訂,對方最好是蓋章,簽字與否不是必要的,註明法人代表簽字生效的情況下,法人代表簽字也有效,總之,蓋章是充分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只要是公司授權的人員,且勞動合同蓋了用人單位印章就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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