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武君建
清朝的保甲法,主要是為了控制老百姓和剿匪
清朝實行保甲法,凡有匪情即上報地方官兵,加以鎮撫,以後清朝又實行堅壁清野政策,設立農民自衛組織——團練。在緊急情況下,團練配合官兵,進行剿匪。團練指揮往往借戰功而跋扈,擁兵自立,成為一方霸主,幹些傷天害理的勾當,被百姓稱之為「馬達子」,也就是綠林。
鴉片戰爭結束後,許多地方農民紛紛成立自衛組織——「保衛團」,並進而聯合成為「連莊會」,劃分各自的管轄區域,其最高指揮連莊會長稱為「總攬把」。許多連莊會為擴大自己的地盤,經常和其他地方勢力發生武鬥、火併。但他們倒也很講義氣,凡勢力範圍之內以及對比較友好的兄弟地區嚴禁任何違約或暴力行為。
這些組織或集團內部,一般都有比較嚴格的戒規,違犯者要受到很重的處罰。此類「保衛團」、「連莊會」等組織,較之一般的「綠林」組織,情況要好得多。通常情況下,他們不會公開搶劫,而往往以保護百姓免遭他鄉匪團侵害為藉口,收一定的餉銀。
「保衛團」、「連莊會」等屬於自發的組織。未經當地**批准。加上他們有反對官僚、土豪、軍閥的盤剝,反映群眾疾苦的一面。
所以在**的眼中,他們和「綠林」、「幫會」沒有什麼兩樣。
甲法,王安石變法之一。熙寧三年(2023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熙寧三年頒行。
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
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2樓:fan很好
主要是為了控制老百姓和剿匪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程度上有人口普查的作用,但主要是為了控制百姓,防止謀反、暴動等發生,以民治民
乾隆時期保甲法怎麼規定的?
王安石變法中保甲法的作用?
4樓:一k先生
保甲法,是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
其主要內容是,所有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
保甲法的實質是把管理戶籍軍事化,代替鬆散的鄉約組織,忙時務農,閒時接受軍事訓練,作為儲備的軍事力量存在。
王安石變法是在大宋積貧積弱,內憂外患的情況的提出的,因此,總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
主要作用包括:
1.治理匪盜禍亂,維護社會穩定。宋朝神宗繼位時期,天下並不太平,治安狀況惡劣,由於連年征戰,社會管理鬆散,特別在農村地區,匪盜猖獗。
保甲法實際上用聯保的方法,把農民約束在了固定的土地上,村民既面臨上層保長的約束,又受到村民彼此之間的監督,達成一種某種程度上的平衡。
這種要麼是民,要麼是兵的制度,也最大程度地杜絕了百姓成為賊的可能性。
這種加強對農民的控制,也體現了王安石變法的性質代表了其封建國家統治的需要。
用王安石自己的話說是,保甲之法成,則寇亂息而威勢強矣。
2.建立軍事儲備制度,提高軍隊戰鬥力。保甲法要求在農閒的時候,地方官吏和保長組織村民進行軍事訓練,作為大宋正規軍的儲備力量,稱之為甲兵。
所有農民都具備了軍事基礎,轉換成正規軍之後可以迅速形成戰鬥力,並且擴大了兵源。
3.減少軍費開支,減輕**財政。保甲法規定,凡家裡有兩個成年男性以上的,必須出一人為保丁,對於保丁的選擇要求必須是成年健康男子。
保丁需要承擔戰時出征的任務,並且需要自備弓箭等打仗裝備和行軍口糧,輔助正規軍,這樣即保證了甲兵的質量,又減少了**的軍費開支。
5樓:知之益明
王安石當時沒有伯樂賞識他,然後為了改變當時社會的乙個現狀,推行了保甲法,然後這個保甲法推行以後,改變了當時宋朝積弱積貧的乙個現狀,同時這個保甲法也讓當時宋朝開始富國強兵起來了。
6樓:體壇剖析者
保持社會穩定,提高軍隊戰鬥力,縮減軍務開支,減輕人民負擔,從而讓國家變得更加富強,風調雨順,國泰民安。
7樓:遇見你好
保甲法是在農閒時抽取鄉村民戶,接受軍事訓練。這能有效提高軍隊作戰能力,能更好維護社會治安,還能減輕軍費開支。
清朝的甲和社是什麼意思?
8樓:匿名使用者
保甲製作為一種鄉,村,政,治,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變法,商鞅在秦國開阡陌,編什伍,實現連,坐,制,但其本質上是將軍,事,制,度應用於民間。真正作為一種概念和基,層,政,治,制,度則源自宋朝宋代王安石變法,在社,會,基,層實行保,甲,制,度。此後,一直延續至20世紀初。
雖名稱、轄戶等常有變更,在不同時期又稱鄉,裡,制,度(宋朝前)、村社制度(元朝)以及裡,甲,制,度(明朝)等代替,但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其基本職能並無大的變化。明太祖時代的保,甲,制,度是最嚴厲的。
保甲法,王安石變法之一。熙寧三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保甲法受到了保守派的猛烈攻擊,樞密院以為行保甲法,可能導致兵,變。元豐八年,哲宗嗣位,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他在《乞罷保甲狀》曰:「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閒民甚多」又說「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此後「民間何嘗習兵」?
今「國家承平百有餘年」,百姓皆「不識兵革」,一實行保甲法「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鄉間老人「以為不祥」。北宋宣和年間保甲法弛廢。
梁啟超表示:「保甲之法既廢」,「宋欲不南,更可得耶?」「然則禍宋者,果荊公乎哉?抑溫公乎哉?」
村,社,組,織的職能是編審戶籍入丁,並以此催,徵,賦,稅和徵,用,勞,役,保證國家的經,濟,來,源,更注重經,濟,功,能;而保甲組織更多的是具有軍,事,和,治,安,功,能。
儒家的政治學說是把國家關係和宗法關係融合為一,家族觀念被納入君統觀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漢代的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裡」;唐的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裡」,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提出了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元朝又出現了「甲」,以二十戶為一甲,設甲生。至清,終於形成了與民,國,時,期十進位的保甲制極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戶為1牌,10牌為1甲,10甲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對全國的嚴,密,控,制。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進製(10戶為甲,10甲為保,10保以上為鄉鎮)。以後鑑於各地地理、交通、經濟情況各異,在實行「新縣制」時採取了有彈性的辦法,規定「甲之編制以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六戶,多於十五戶」,「保之編制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鄉(鎮)之劃分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保,設,保,辦,公,處,有正副保長及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保長兼任保,國,民,兵,隊,隊,長和保,國,民,學,校,校,長,與鄉(鎮)長一樣,亦實行政、軍、文「三位一體」,保長通常由當,地,地,主、土,豪、頑,劣擔任。
國,民,黨,對,保,甲,長,人選極為重視,竭力通過保,甲,長牢牢控,制,民,眾,「使每一保甲長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務」。
聯,保就是各戶之間聯合作保,共具保結,互相擔保不做通共之事,就是1家有「罪」,9家舉發,若不舉發,10家連,帶,坐,罪。
清,政,府採取的第二項措施就是將人戶編成保甲。最初,滿洲人採用的是明朝地,方,統,治,制,度的一種變體。從2023年到2023年,行總甲制,十戶為一甲,立一甲長,百戶立一總甲長。
2023年,頒布了「鄰,保,檢,察,法」,這一新制意在控制並捕,獲,盜,賊、逃人和奸人。這樣,該制度的目的就與駐,防,軍,隊,相,近了,相應地總甲長也就得以直接向兵,部提送報告。正如多爾袞在2023年9月8日的一道敕令中所言:
各府、州、縣、衛所屬鄉村,十家置一甲長,百家置一總甲。凡遇盜賊、逃人、奸宄竊發事故,鄰佑即報知甲長,甲長報知總甲,總甲報知府州縣衛。府州縣衛核實,申解兵部。
若一家隱匿,其鄰佑九家、甲長、總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不,貸。
這樣,清初控制地方之制,度的最初目的就是查治反抗者和牢牢控制新獲得的人口。清廷力圖將民眾束縛在一地,利用總甲來阻止人們流徙,尤其是在山東這樣的混,亂,地,區。2023年,政,府甚至命令按前明朝世襲的戶種來編造戶籍(軍,籍、匠,籍,等等),他們警,告,人,民如若假冒別的戶,籍,種,類,將受懲,罰,並重申了前朝的「役」與「賦」之別。
從2023年開始,由於總甲長得直接向兵,部,報,告,保甲制與對軍,用,物,資的控,制聯絡了起來,這包括馬匹與火,器。這一政,策出於英,俄,爾,岱的主意,此人為八旗兵組織過,後,勤,並在1636—2023年前後滿人入,侵,朝,鮮,國時籌備過軍,需,物,資。2023年,英,俄,爾,岱任戶部尚書,2023年11月他開始力主頒布一項嚴格的法,令,來制止有人將軍,用,物,資,出,售,給,賊,黨。
2023年12月1日,政,府宣布:
禁民間私自買賣馬、騾、甲冑、弓矢、刀、槍、火,炮、鳥,槍等物,以杜盜源。從戶部尚書英,俄,爾,岱請也。
17世紀初年東,亞,火,器大量增加,在中國,叛,亂,分,子和正,規,軍,隊、土,匪,強,盜和地,方,豪,族都大量使用外,國,大,炮和國,產,槍,支。在西北或山東這類戰,事,頻,仍的地區尤其如此。在那裡,反,叛和入,侵,導,致和迫使許多,地,主和農,民擁有了兵,器。
儘管清朝還要用許多年的時間才能使這一法,規得到徹,底,貫,徹,但是清朝將領極其詳盡地列數從敵,軍,手,中,繳,獲的各,種,兵,器,反映了官,府,從,平,民,百,姓,手,中收,回,兵,器、並制訂法規來阻止他們重新,獲,得,兵,器的決,心。
9樓:匿名使用者
清朝中葉,隨著賦役制度的改革,地方基層制度也經歷了山保甲制取代裡中製的演變過程,這一觀點一般已為史學界所接受。但對於清前期保甲與里甲並行於地方的狀況,及兩者間的關係,史學界還沒有作出更情晰的論證.
。①其目的在於安定混亂動盪的局面,保護統洽集團的利益。順治十二年,清**再次下令恢復明朝的里甲制度,伺時舉行人戶編審。
②由此形成了清初保甲制與里甲製混行的地方制度,兩者雖屬兩個系統,但其關係卻極其密切與複雜。 關於清前期保甲與里甲的關係,史學界亦曾有過不少論述。近人聞鈞人先生把順治年iii]的總甲法與後來的里甲、裡社及圖保等制度統統歸入保甲制度範圍之內,認為里甲是保甲的一部分。
這種看法顯然不能說明清代地方制度的具體情況及其演變過程,同時也把里甲與保甲這兩種不同的組織系統混淆了。聞先生雖然已注意到清朝的「稽口」與「編戶」、保甲冊與編審冊所存在的差別,但卻沒能從根本上解釋兩種體制的不同之處。
③另外,黃永偉先少曾經通過對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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