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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孩子已經滿10週歲了,那麼現在孩子想和母親生活在一起的,那麼法院會充分尊重孩子的意願,基本上會把孩子判給女方的。如果孩子沒有滿10週歲,那麼法院綜合考慮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的,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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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法院會依據下列情形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判決:
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母方有特殊情況不適合撫養孩子;
母方有哪些情形不適宜撫養孩子?
2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2週歲以上孩子可優先考慮撫養的條件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更多地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