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月下獨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適用法定繼承時,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①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十條)。
②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第十三條)。
你的妹妹屬於你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世的情況下,她是沒有繼承權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父親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妹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同父異母的妹妹能繼承我的財產嗎?
3樓:子淺沫
他們是你的第二繼承人,在沒有第一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繼承你的財產。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於遺囑繼承而言的,語源自羅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蔘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並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繼承順序
適用法定繼承時,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①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0條)。
②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第13條)。
第一繼承人
配偶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係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
須注意:①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於判決宣告時並未自然死亡)於判決宣告之後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父母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須注意: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
(根據《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提交回答理登記的,收養無效。)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該“養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
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①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②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4樓:匿名使用者
同父異母的妹妹屬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果你立遺囑排除她的繼承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那麼她可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樓:匿名使用者
她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一般輪不到繼承。如果輪得到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那麼就可以繼承
6樓:律師姜歡
1。在你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指明的遺囑繼承人你的財產就可以了。
2在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她是有權利只不過這種權利是受限制的。
只有在第一繼承人都不在的情況下才可能繼承財產。
法律依據在於《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請問我的同父異母的姐姐是否有父親的遺產繼承權?
7樓:王之敏
你好:1 原則上是的,正如你所說。
2 例外,如果,她們沒有盡到贍養內義務,可以被容少分或者不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之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樓:張村王
1.我國抄繼承法規定第一繼承人順序:父母,配偶,子女。擁有同等的繼承權利。婚姻的改變不能改變血緣關係不是嗎?所以他、她們當然有繼承的權利。
2.如果你父親沒有訂立遺囑的話,那隻能按照法定繼承。同一繼承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是平均分配遺產的。
不過不一定像你說的都分出去。因為你父親的遺產只能是他和你母親共同財產的一半作為遺產來進行分割,也就是說:你們家的財產有一半是你母親的財產是不能作為遺產的,另一邊才是屬於你父親的遺產,由你母親和你以及你的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均分。。。
3.沒人去查你們家應該由誰來繼承遺產,只會有人出來主張繼承權利,而你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如果不主張權利的話,可認為是放棄繼承權,否則只能按照繼承法來進行分割財產,當然法院也會考慮誰盡的贍養義務多的會適當多分。。。
9樓:八三老人
有血緣關係的父女有繼承權。
10樓:天宇小磊
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子女包括養子女
11樓:
從您的描述來看,您的哥哥姐姐都是您父親的親生子女。
所以他們對您父親的個人財產,享有與您同等的繼承權。
12樓:手機使用者
1、你的哥哥姐抄姐是你父親親生的話,有繼承權;
2、你家的房子是你父親和母親的共同財產,你父親如離世後,你母親分去一半,剩下的一半你母親、你、你哥哥姐姐等分;
3、你和你母親照顧你的父親,所以你們應該多分~
13樓:劉大來律師
有繼承權,可要求分配遺產。
詳細情況可**或qq聯絡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14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倆有權繼承你父親的遺產。
15樓:匿名使用者
會的,只要那是你親哥哥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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