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
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由於年終獎屬於工資性質,因此,只要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離職前12個月已領取年終獎,則該年終獎應當分攤到過往12個月。
2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已經清楚地說明月平均工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非自然年度裡的每月平均工資。屬於,用人單位同該員工於2023年6月30日中止勞動合同,月平均工資應當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的平均工資收入。
如果年終獎屬於工資性收入,也應當計入;如果屬於非工資性收入的偶然所得,則不應當計入。如果勞動合同中對於年終獎的性質有明確約定,年終獎又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性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與年終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確定是否屬於工資性收入。比如,勞動合同約定年終獎屬於工資性收入,並且又是按照工資性收入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當然屬於工資性收入。
否則可能會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