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墨汁諾
可以的。可以保留offer和面試、通訊來往紀錄,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獲得賠償。至於賠償的金額,一般會根據實際的損失來考量。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舉個例子,你在某公司上班,上了兩年,去這家公司面試,給了offer,然後你離職,但是這家又不錄用,補償,為,前面公司將你辭退應給的補償。
大概可以理解為損失。
但是 沒上班,是不是就沒損失了?
有。因為你收到這個offer導致你沒有去其他面試,包括體檢,等相關入職材料的準備,所有消費都算它的。一般來說,要求對方賠付offer試用期乙個月的工資。
一般來說,這些都是要爭取的,不存在,你跟他說這個,就掏錢給你,肯定要折騰一番,這時間和花費,都按照offer給的薪資,計算起來,要求賠付。
僅供參考。
3樓:明白中糊塗
他家招聘是虛假的,一邊忽悠你說讓你入職,一邊讓你給推薦人到他們公司,實際上他家的專案都是其他公司的,瑞友就是乙個人才中介,請看到的小夥伴們謹慎些呀,別白白耽誤時間了
問大家乙個問題,企業傳送offer後又拒絕錄用怎麼辦?企業該不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樓:城外五十九
企業傳送offer後又拒絕錄用,候選人可以要求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候選人申請仲裁,企業可能會被判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候選人的實際損失。
入職邀請函(或稱offer letter、錄用信、錄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質,在《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規定。但法律理論界傾向於將其比照統一《合同法》中的「要約」檔案處理。並且,這種觀點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勞動爭議仲裁或判決的支援。
錄用通知,或稱offer,實際上是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員工單方發出的願意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意思表示。從《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錄用通知就屬於要約,是用人單位向應聘人員發出的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
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乙份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式。
所謂"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應當由受要約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約人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按照這樣的一般原理,當企業向決定錄用的候選人發出offer(也即要約)而候選人表示接受該offer(也即承諾)後,則在企業與該員工之間存在著一種合同關係,這種合同關係的具體內容通過錄用通知來體現。
換言之,錄用通知從乙個企業單方發出的要約變成了企業和候選人雙方達成合意的一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從實際用工之日起開始對勞資雙方進行調整,而候選人表示接受錄用但實際用工之前,雙方之間並非《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規範。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應當界定為普通的民事合同並非勞動合同。
offer是否對企業具有約束力,關鍵在於是否被候選人接受。如果候選人接受則對企業產生約束力,如果候選人不接受或者雖然接受但是對offer上的條件作出了實質性變更的話,則本錄用通知對企業不具約束力。
候選者接受錄用通知而遭到企業撤銷,企業的這一行為,法律上應當界定為預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於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
儘管企業違約,但是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不能通過強制企業和候選人履行的方式,因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強制性,只能追究財產上的損失。由於候選人已經對企業形成了一種合理信賴,那麼如果候選人能夠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則企業應該對該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參照統一《合同法》對要約的規定,對於入職邀請函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一、入職邀請函到達候選人後便已生效,對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
二、企業不按要約中寫明的條件與受要約方簽合同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受要約方因此產生的實際損失。
理論上,如果企業想要撤回入職邀請函,必須在邀請函到達候選人之前,將撤回通知送達候選人。但由於入職邀請函比撤回通知先發出,這一點在實際上很難做到,做到了也很難證明,因此,在實踐中,入職邀請函發出後便已生效,對企業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撤回。
所以,在實踐中,入職邀請函發出之後,就對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企業就應當與候選人簽署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不能拒絕錄用。否則,便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需要賠償候選人的實際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offer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你可以要求賠償 不過前提是你要可以證明他們的拒絕錄用給你造成了損失 比如我因為來你們這裡拒絕了其他公司的offer 一般情況下這種舉證都是需要公證的 電子版很難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看你的是哪一種offer,有些公司為了挖人,前期給予人才的offer都是有點類似合同形式,標註人才如果放棄現有的職位到其公司就職則可獲相關獎勵等,雙方簽字這種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但一般形式的offer可能只是說你來我這工作吧,我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給你報酬,所以一般性的offer並不具備在法律上的相關效應,只類似招工宣傳單只不過派發的方式不同罷了。
7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這個比較麻煩,因為理論上企業與你還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不用賠償。而且就算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也可以在試用期辭退你,也無需給賠償。
不過,如果你能舉證,由於企業給你發offer後又拒絕錄用的行為使你蒙受損失,比如放棄了原來的工作導致的誤工費用、違約費用,還有去企業報道的交通費用等等,你可以要求企業賠償上述損失。因為企業發給你的offer屬於要約,只要你同意報道就屬於勞動合同已經成立了,企業拒絕履行要約屬於違約行為,你有權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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