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老闆當時以口頭承諾工資,辭職後老闆耍賴,不承認怎麼辦

時間 2021-10-18 02:41:46

1樓:寶貝馬龍福

即然是老闆不承認了。那可就沒有辦法了。因為現在好多的招工廣告。不都是說的多。而實際發工資就沒那麼多了。如果是有證據可以告他們的。

2樓:聰聰有話講

找到一些勞動的證據,然後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相信會給你乙個很滿意的答覆。

3樓:最愛久寶

你可以去勞動局舉報,沒有合同不好處理,看看你能不能找到證據了。

4樓:匿名使用者

記得注意提防長沙雨花區「食客筷樂」這所謂老闆娘真是一條狗,少員工工資還不肯講理!!

5樓:法律快車

屬於對方違約,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證據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6樓:

坦白說,這是比較難辦的,先盡力跟對方協商吧。所以一定要吃一塹長一智。以後務工的時候一定要先簽合同。

7樓:快樂得人

說實話 無論幹什麼事情 如果沒有合同證據的話 你是很難維權的,所以一定要有合同的意識 如果你給老闆打工,有確實的工作經歷 有證人的話 你的工資收入應該是有保障的 但是與約定的肯定有出入,如果走法律程式的話 應該會按平均工資發給你吧。

8樓:璩麥冬

這種情況比較麻煩,如果能有當時的第三者作證就好了,工人的精力耗不起,最好是長記性以免再上當,一定要籤勞動合同保護個人的利益

9樓:哇嘞哇嘞哇

這個得去諮詢相關法律人士,基本口頭承諾是不合法的,但是你可以有見證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你的失誤了,老闆不是傻子,你最好想想 你旁邊還有沒有第三方人在場,作個證也是好的

11樓:來自鴛鴦溪嬌嫩豐盈的鄧艾

沒有簽合同,只能吃啞巴虧了。

12樓:社南曼吟

老闆這樣的話,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他們,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所有權,沒有物證,人證也是可以的。

13樓:趙玉靜老師

這個找專業律師打**起訴他啊,就可以了

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每月只發一部分工資,,老闆口頭承諾了工資,現在要離職,能否拿到所以工資?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按照正常的程式辭職,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5樓:

必須拿到所有工資。

公司沒有跟你們簽定勞動合同、公司剋扣你們工資,只要具備其一,你們就有權說不幹,公司還必須給你結算工資,並應當給予你們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6樓:杰倫學堂

可以拿到, 但是現在這社會,你走了,等於得罪了他,他會那麼輕易的把錢給你嗎?這個要看自己怎麼解決了。結果就不一樣。

反正會給,但是就是個時間問題。你也可以通過正規部門,但是還是很慢。三思而後行

1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

縱橫法律網 李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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