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保忠律師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財,其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兩個法條規定,即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屬於刑法理論中的法條競合,對此應從一重罪處罰。因此,參照其情節選擇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中處罰較重的一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屬於詐騙刑事犯罪,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
詐騙金額不是特別巨大的話(50萬以下),招搖撞騙罪會相對比較重。因為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威和公信力。所以一般定招搖撞騙罪。
4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構成招搖撞騙罪。本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騙,騙到了錢而且數額至少是較大,按哪個罪定罪?
5樓:大鯢們
招搖撞騙罪:
本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特徵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如騙取愛情、職位、榮譽等,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公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與詐騙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既包括錢財等物質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後者的物件則僅限於錢財
3、構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地位、職稱的方法進行欺騙、後者則可以用任何方法進行詐騙
4、犯罪數額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為要件、後者則必須達到規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可以是追求物質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質性利益、後者則僅限於非法占有物質性利益(公私財物)
認定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
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乙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
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的不同。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所以,應當使用招搖撞騙罪!
6樓:數研木子神
冒充**工作人員招遙撞騙罪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罪是否加刑
7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8樓:無奈_險惡
加重處罰,因為破壞國家形象
冒充國家公務員是什麼罪,要判幾年,詳細說明一下。
9樓:勤能補拙
單純冒充公務員不構成犯罪,但冒充公務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行騙的,可以構成招搖撞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0樓:博學小趙是吃貨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
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幹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幹部,普通國家幹部冒充高階職務的國家幹部等。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於子弟、烈土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採購員等。
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為。
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
擴充套件資料:
1、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的關係
招搖撞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包含兩個基本條件:
1、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可分兩種情形:
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
二是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職稱;
2、行為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既可能由中國公民實施,也可以由外國人實施。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兩方面:
一是故意地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為之;
二是故意以所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到處炫耀,進行欺騙。本罪行為人犯罪的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2、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的區別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犯罪手段都帶有乙個「騙」字,即編造謊言、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謀求一定的財產利益,這與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但兩者又有嚴格的區分,主要表現在犯罪的構成特徵上:
(1)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享有一定的職權,而這種職權是國家和人民賦予的。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願」交出財物。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對所騙取的財物數額沒有什麼要求,因為此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為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影響和破壞。
而詐騙罪的構成則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的,才以詐騙罪論處①。一般而言,區分兩罪比較容易,但是,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騙取財物,則涉及到法條競合中的互動競合及其法律適用,需認真分析②。
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存在擇一關係,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詐騙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而招搖撞騙罪在構成上無數額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為10年。
而且刑種上較詐騙罪多了剝奪政治權利,因此處罰重於數額較大的詐騙罪,是重法,應以招搖撞騙罪論處;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財物數額巨大的,詐騙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並處罰金,而招搖撞騙罪無判處罰金的規定,詐騙罪的處罰重於招搖撞騙罪,是重法。
應以詐騙罪論處;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亦同於第二種情形。數額是否「較大」、「巨大」、「特別巨大」。
應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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