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書生之見是我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洪先生
你有沒有籤勞動和同呢
今天突然和老闆說不幹了,要回家,他說沒提前說,要回家就回家別找他拿工資,他這麼做違法嗎?我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用工合同,一般都是這樣規定的,你應該按照合同來做,否則屬於違約。你要是違約,人家就有權利扣你的錢。最好的辦法,再幹乙個月再走。
否則工資就拿不到了。就算打官司人家也是佔理兒。
4樓:匿名使用者
拿著勞動合同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沒有效果就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是免費的。
5樓:後又邇
跟他說乙個禮拜後走人
6樓:梅
如果是短時間有事回家可請假啊,就是不幹也得提前書面通知老闆,要不然老闆會抓住把柄不給工資不給勞動合同
7樓:揭一奎
這是正常的,通常辭職,都要提前乙個禮拜至半個月的
和老闆吵架了說不做了。他不同意我沒理就走了,老闆說工資沒了。真的拿不回來了嗎?
8樓:哈皮她爸
有簽合同麼?有的話可以走法律禿驢要回來,沒有的話,有點麻煩,不過,有理走遍天下,她拖欠工資鬧開了或多或少會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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