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培養我月,我因為壓力離職了,對嗎

時間 2022-08-13 19:05:07

1樓:匿名使用者

我有同事幹了半天就走了。。公司很快就會忘記你的。。

2樓:好傢伙真帥

沒什麼不對的,他培訓你你也給他幹了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的理由是什麼呢?

我離職四個月了原單位出事了跟我有什麼關係?

4樓:逍遙觀人生

離職四個月了原單位出事了跟你在單位時的事有關

5樓:彌茂

那要看你在主管這個工作的時候是不是有質量問題,如果有些東西是你採購進來的,或者是你監督完成的,那你肯定是有責任的。

6樓:

跟你一點感謝都沒有了,不要擔心的。

我在公司幹了四個月因公司工作壓力大而提前申請書面辭職,擔是公司因年底趕貨把我的辭職日期批到年底放假

7樓:可靠的諾諾

你只要告訴你的領導,打爆你的牙你還讓我在這做麼,

在一家做資源的公司工作一年多,後因為壓力太大比較累就提出離職了。公司也批准了,發布了我離職的訊息。

8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方面,但不一定會成立,要有證據證明你存在違法事實侵害到公司的權益,看你們實際情況

因工作壓力大工資三四個月不開 員工自動離職 能得到補償嗎?

9樓:遊俠麗麗

你屬於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沒有補償的,想要補償就別這樣做,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

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我今年27歲,在世界500強公司做管理四年,後因壓力太大,工作家庭雙方的壓力,我離職了。找了份工作

10樓:職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境況、不同的思想、不同的選擇,找個懂你的hr吧。面試時我覺得還是實事求是最好,既不要妄自菲薄,也不要自我膨脹。 來自職q使用者:李先生

首先對你的勇氣我要表示佩服,有很多東西是拿錢買不來的,親情愛情都是,既然放棄了就不要再過多的往後看,而是要往前走,不管你做什麼只要你把對待家庭的那份責任感帶到工作當中你一定會是非常出色。 來自職q使用者:江先生

在一家公司上班四個月,因為有事就離職了,今天他們公司的人打**給我,說在我離職之前就把我要的社保卡 10

11樓:康老師**解答

一、辭職時單位不批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經過單位批准,但辭職應該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實務中,勞動者辭職單位以各種藉口不受理、不批准,勞動者憤而離職,最後單位卻以勞動者未依法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為由不支付最後的工資等,導致勞動者有苦難言。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條件的辭職權。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等於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應該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必要工作交接、返還公司財物等。

二、辭職時單位不辦離職手續怎麼辦

由於法律的強性規定,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權利得到保護,對於勞動者這種提前30天的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因此,提前告知期結束後,勞動者解除勞動生效,可以離開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內辦理交接手續而導致的損失,勞動者不予承擔。告知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不及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給勞動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勞動者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資深勞動糾紛律師提醒您,勞動者雖然有辭職的權利,但是勞動者在辭職時應該辦理好相關的手續,避免被用人單位鑽了空子,白白遭受損失。分享

請問大神:我在公司做了十多年,近期因為工作時間太長,壓力太大提出離職,可以申領失業金嗎?

12樓:玉面聖手鬼腳

這個要看你們公司為員工交了「三險」沒有,如果沒有,那就無法領失業金,如果交了就可以領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兩年的。具體到社保去諮詢或本公司的人力專員也可以,每個地方的具體細節也許會有些小差距。

13樓:科學養雞引領者

好象可以吧,去社保中心問問

公司拖欠我月的工資,我可以馬上離職嗎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1個月工資為由,不能馬上離職。僅拖欠1個月工資,一般不會認定屬於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所以不支援勞動者立即離職的行為合法。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局說公司有權不給開離職證明,因為我是自動離職,這個說法對不對

看娛樂的小哥們 這個說法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

我已經離職近3年,原公司要因為財務問題起訴我嗎,我該怎麼辦

莫純潔是我 只要不 就不會違法。所以第一個是私聊,第二個是讓法院幫你們調節。這個事情涉及如下法律問題 作為職務行為,如果非惡意,則難以稱之為犯罪,可以定性失誤,也就是犯法。教訓是以後別人給你簽字的東西,要自己留著,以後作為證據。如果簽字人留著,還簽字幹什麼。躲避也是一個辦法,那屬於老賴,不可取。關於...